售电周刊(20181217-1222)
2018-12-22 20:50:39 来源:
A-
A+
电力18讯:
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公布了2019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交易规模为800亿千瓦时,较2018年交易方案增加150亿千瓦时。与2018年方案相比,这一方案进一步放宽了大工业用电企业参与市场的范围。一是将“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且上年度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扩大至“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下,且上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二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类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等4类企业,取消电压等级和电量限制;三是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企业可全电量参与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功能指南》),明确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及现货结算的基本功能和业务要求。其中明确了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及现货结算的基本功能和业务要求,包括市场成员管理、数据管理、市场申报、信息发布、双边合同分解(分散式电力市场)、长周期可靠性机组组合(集中式电力市场)、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平衡市场(分散式电力市场)、实时市场(集中式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安全校核、市场评估分析、市场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市场成员服务和系统管理等功能,以及分散式电力市场和集中式电力市场两种市场模式的结算业务。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的通知》。《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规定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规定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规定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一级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以及一级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开展。合同转让交易按照月度开展。上述文件均规定: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60亿千瓦时。
河南省日前发布了《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规则中称,电力大用户可选择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也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上述两种交易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交易方式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方式。参与批发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月度偏差电量占其该月交易安排电量在±5%以外的电量,±5%以内(含±5%)的部分免于考核。考核对象为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
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公布了2019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交易规模为800亿千瓦时,较2018年交易方案增加150亿千瓦时。与2018年方案相比,这一方案进一步放宽了大工业用电企业参与市场的范围。一是将“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且上年度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扩大至“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下,且上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二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类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等4类企业,取消电压等级和电量限制;三是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企业可全电量参与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功能指南》),明确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及现货结算的基本功能和业务要求。其中明确了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及现货结算的基本功能和业务要求,包括市场成员管理、数据管理、市场申报、信息发布、双边合同分解(分散式电力市场)、长周期可靠性机组组合(集中式电力市场)、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平衡市场(分散式电力市场)、实时市场(集中式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安全校核、市场评估分析、市场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市场成员服务和系统管理等功能,以及分散式电力市场和集中式电力市场两种市场模式的结算业务。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的通知》。《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规定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规定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规定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一级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以及一级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开展。合同转让交易按照月度开展。上述文件均规定: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60亿千瓦时。
河南省日前发布了《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规则中称,电力大用户可选择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也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上述两种交易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交易方式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方式。参与批发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月度偏差电量占其该月交易安排电量在±5%以外的电量,±5%以内(含±5%)的部分免于考核。考核对象为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
评论
最新评论(0)
编辑推荐
- 2019年8月全国电力市场交易信
2019-09-22
- 日本上线电力期货,中国现货市场
2019-09-22
- 电力现货来了,峰谷差价更小了?
2019-09-14
- 电力交易中心混改现状:34家只有
2019-06-18
- 广东:梦回2017?高价差恐怕没那么
2019-05-19
热点排行
- · 2019四川交易新规:用电企业准入全面放开,电量交易品种新变化
- · 宁夏《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明确要求售电公司按照等额传导的方式,将市场竞得电量、电价传导至用户
- · 山东售电市场调查(二)|独立售电公司举步维艰
- · 【2018中国能源研究会年会系列报道】中小配电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增量配电改革与智慧能源投资”专题论坛胜利召开
- · 售电公司心声:增值服务,想说爱你不容易
- · 山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售电公司与2019年省内电力交易用户代理关系及可自主参与交易用户名单的通知》
- · 2019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如何再降10%?
- · 一文读懂直购电:“电改先锋”的新生
- · 从“响水事件”看售电公司客户风险应对
- · 图文解读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