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8年年度直接交易计划公布,交易规模80亿千瓦时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中的重点任务,稳妥推进我市2018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18年度,北京市市场化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为80亿千瓦时。
二、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
(一)交易组织依据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1号)、《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0号)。
(二)参与交易主体
1.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参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有关要求。
2.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参照《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0号)有关要求。
3.电力用户
为稳妥推进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北京市2018年第一批放开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力用户其它准入条件参照《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1号)。
2018年北京市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准入名单另行公示。
(三)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品种
全年电力直接交易组织采用双边交易的方式开展,具体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
2.交易单元
电力用户:将同一行政区内同一用户全部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拟参加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注册完成后,需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申报直接交易预计电量总规模和分月电量。
3.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结果发布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要加快推进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推出前,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输配电服务合同。
三、直接交易价格
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
北京市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价格=直接交易电价+北京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含网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北京地区输配电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751号)执行;华北电网输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执行;送出省输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尖、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8号)要求执行。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北京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华北电网线损折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偏差考核
偏差考核参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相关规定执行,2018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暂定交易开展后的前两月对市场主体免于考核。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于7月20日之前向所在区电力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二)申请参与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已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完善注册信息。
(三)在本年度,电力用户只能通过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
(四)请各区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各区相关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1号)对申报用户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一次性告知,并于截止日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用户材料上报我委。
(五)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做好我市电力交易组织工作。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认真做好市场成员培训工作,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六)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相关违约行为的信用记录和通报等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我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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