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售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用户重新选择其他交易对象
5月3日,江苏能监办在官网发布了《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文末附原文件),除了常见的监管内容,各省会针对交易规则进行一些细则微调,比如江苏就针对市场力管控提出单一市场主体(含其关联企业)所占份额,提出了均不得超过20%的监管要求。
有关市场力控制的监管条例还有,市场主体不得协助资产关联方、关联公司等利益相关方扰乱市场、串通交易、合谋获利,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发电企业增项开展售电业务,在同一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参与交易。
当然,电力市场也曾经出现过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已经合同到期,但是售电公司仍然百般阻挠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更不说排挤竞争对手这些行为了,对于以上种种市场乱像,江苏的方案都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条例:
……合同期满后,售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用户重新选择其他交易对象; 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排挤竞争对手,不得利用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交易对象。
晶见观察发现,电力市场建设需要的监管,除了信用体系的建设,行政监管也必不可少,尤其是发电企业垄断或者电网企业不对称监管,为此江苏对电网开展竞争性售电设置了前置条件,如有以下情况,暂不开展:
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 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据悉,目前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是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全资子公司,在江苏交易中心股改前,电网企业还是不能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全国各省目前电力市场的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目前现状如何呢?
广东是最早出台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南方能监局在2017年1月17日就印发该办法,同年6月7日,南方能监局与广东发改委就建立广东电力市场反垄断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2017年7月18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征求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部门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并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
2017年12月8日,山东能监办印发《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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