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2012-12-03 08:32: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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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1月28日上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是甘肃省关于电力行业颁布的第二个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甘肃省电网规划、建设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建设美好幸福新甘肃发挥电力先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近年以来,甘肃电网的布局规划和建设投运得到了迅猛发展。预计到“十二五”末,甘肃电网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330千伏及以上变电总容量将达到5748万千伏安,线路总长约14540公里,将为促进甘肃新能源基地建设、加快能源输出、推动经济转型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目前,在国家层面的电力法律法规均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相关规定与现实状况严重脱节,加之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中存在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配套,电网建设征地难、拆迁难、补偿协调难,部分电网设施得不到切实保护以及人为损害电网设施行为等问题,影响着电网整体规划布局建设,制约了电力供应服务水平的提升。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2010年8月甘肃省电力公司提出就电网建设与保护的立法建议,启动了该《条例》的起草和调研工作。《条例》的立法工作被列为甘肃省2011年立法预备项目,并按照立法程序启动了立法工作。甘肃省工信委会同甘肃省电力公司加快推进立法前期工作,成立立法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讨立法调整范围及其基本构架,撰写立法调研报告,形成了《条例》初稿,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在征求了14个市州、23个省直部门意见后,进一步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经过初审、二审、终审最终审议通过。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主要由总则、电网规划、电网建设、电网设施保护、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组成。《条例》规定,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电网规划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在电网建设方面,《条例》确立了电力发展专项建设的法定效力,明确了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在电网设施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电网设施和在电网线路保护区操作的不当行为。
据悉,甘肃省电力公司将于近期开展《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宣贯该条例施行的及时性与必要性,为甘肃电网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近年以来,甘肃电网的布局规划和建设投运得到了迅猛发展。预计到“十二五”末,甘肃电网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330千伏及以上变电总容量将达到5748万千伏安,线路总长约14540公里,将为促进甘肃新能源基地建设、加快能源输出、推动经济转型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目前,在国家层面的电力法律法规均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相关规定与现实状况严重脱节,加之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中存在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配套,电网建设征地难、拆迁难、补偿协调难,部分电网设施得不到切实保护以及人为损害电网设施行为等问题,影响着电网整体规划布局建设,制约了电力供应服务水平的提升。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2010年8月甘肃省电力公司提出就电网建设与保护的立法建议,启动了该《条例》的起草和调研工作。《条例》的立法工作被列为甘肃省2011年立法预备项目,并按照立法程序启动了立法工作。甘肃省工信委会同甘肃省电力公司加快推进立法前期工作,成立立法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讨立法调整范围及其基本构架,撰写立法调研报告,形成了《条例》初稿,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在征求了14个市州、23个省直部门意见后,进一步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经过初审、二审、终审最终审议通过。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主要由总则、电网规划、电网建设、电网设施保护、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组成。《条例》规定,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电网规划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在电网建设方面,《条例》确立了电力发展专项建设的法定效力,明确了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在电网设施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电网设施和在电网线路保护区操作的不当行为。
据悉,甘肃省电力公司将于近期开展《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宣贯该条例施行的及时性与必要性,为甘肃电网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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