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同一省级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承担同等配额指标,并公平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新增电力的主力。从2015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有望出台,到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再到刚刚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将极大的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
>>>> 配额制定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简称非水电配额)。
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中,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高配额指标依次为四川(91%),云南(80%),西藏(59%),青海(58.5%),湖南(50.5%)。
在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中,2018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高配额指标依次为青海(21%),宁夏(21%),吉林(16.5%),黑龙江(15.5%),甘肃(15%)。
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
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国家能源规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运行条件等因素按年度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 配额实施
配额实施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政策和措施。跨省跨区输送通道送受端地区通过政府间送受电协议或市场化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消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并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
>>>> 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简称“证书”)制度。证书作为记录计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实际消纳和交易的载体,用于监测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完成情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证书核发、交易、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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