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房不公示电磁辐射信息将被处罚
2013-08-08 15:0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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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8月6日讯,今天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送审稿)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需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辐射信息,违反者将被限期整治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共分为5章62条。其中,“法律责任”一章对核电厂、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执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违反该条例规定,核电厂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水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条例规定,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未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或者发现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还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要主动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电磁辐射信息。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公示信息者,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自2013年8月5日起公开征集意见,拟于2014年实施。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共分为5章62条。其中,“法律责任”一章对核电厂、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执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违反该条例规定,核电厂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水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条例规定,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未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或者发现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还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要主动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电磁辐射信息。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公示信息者,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自2013年8月5日起公开征集意见,拟于2014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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