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监办:配售电企业不得干预电力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售电企业!
2018-05-06 21:00: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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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昨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该办法中明确了江苏能监办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售电企业、新设配售电企业、独立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办法中指出以下几点监管内容:
发电企业增项开展售电业务,在同一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参与交易。
发电企业投资成立售电企业,应与发电业务办公分离,人、财、物独立。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
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
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电网企业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的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离。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不得干预电力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售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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