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业务监管基础知识(二):我国的配电业务及其监管
我国配电业务的现状是什么样的?
当前我国的配电业务主要有以下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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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绝大部分配电业务还是在电网企业内部和输电业务一体化经营的,配电业务还没有实现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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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区内有一些历史上形成的地方电网,其中的绝大部分只经营配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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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普遍存在大量的转供电主体,形式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事实上经营着配电业务。
由于电网企业内部的配电业务目前不具备被单独监管的条件,而转供电环节当前正在清理(转供电主体可能会将其配电资产移交给电网企业经营,或者自行开展增量配电、微电网等业务),本系列文章只讨论对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中配电业务的监管。
我国的配电业务采用什么样的监管方式?
根据本轮电改的精神,和输电业务一样,配电业务也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监管方式。“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监管方式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对配电价格和收入的控制,弥补配电企业准许成本,并允许配电企业获得合理收益。
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底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还提出了监管配电业务的“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等激励性监管方式。激励性的监管方式更能调动配电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配电业务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各省区自行制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各省区的配电业务监管方式基本上是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部分省区也会借鉴激励性监管方式中的一些做法。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监管方式是怎样运作的?
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监管方式下,配电业务的合理成本能得到补偿,收益仅来自有效投资(收益率是社会公允水平)。
在该监管方式下,对配电业务的监管重点是投资、价格、运营这几个环节。
下面的示意图大致描述了配电业务内部的价值流动,以及监管的总体框架(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
(上图仅是一个示意图,这里画出的配电业务的内部结构是高度抽象和简化了的)
从上面的示意图可以看出,对投资、价格和运营这三个方面的监管,完整地覆盖了配电业务的外在影响,可以促使配电企业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满足要求的配电服务。
当前是哪个政府部门在实施配电业务的监管?
在大部分省区,对配电业务的监管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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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电网规划、监管电网投资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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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监管电网业务的成本、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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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主管部门。监管电网运行、协调电力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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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实施许可,监管供电能力、安全、用户服务、社会普遍服务。
部分省区对部分机构的部分职责进行了调整,可能会和上述情况有所不同。
(感谢彭立斌、刘东胜、尹明等专家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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