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对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建议
一、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的建议
为有效开展电力监管,落实中发9号文“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的要求,对加强电力市场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创新电力监管工作理念
对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电力交易中心、配售电公司等新兴主体以及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新模式,要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其快速成长,又要进行审慎有效监管,严格防范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对看得准的,要抓紧制定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依规开展监管;对暂时看不准的,可先监测分析、包容发展;对潜在风险大的,要严格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对以创新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
完善电方监管组织体系是中发9号文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内容。从国内相关行业监管实践看,金融市场和铁道、通信等自然垄断的网络型行业和特殊垄断行业往往采用中央主导的临管组织体系。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监管实践看,监管组织体系呈现多样化。比如,美国在联邦和各州都设置了监管机构,前者负责监管电力批发市场,后者负责监管零售市场;澳大利亚在国家一级设立了单独的电力监管机构,在州政府设立综合监管办公室;英国、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只设立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同时在各地设立若下办事机构;加拿大由各省政府负责电力市场监管。因此,建议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基础上,结合电力体制改和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完善我国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理顺中央和地方电力监管职责。
(三)健全电力监管法律体系
在宏观层面,现行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都是电力行业计划管理模式下的产物,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大背景不相符,需要尽快修订完善,为电力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和执法依据。在中观层面,《电力监管条例》作为现行的电力监管最高行政法规,主要内容与上一轮单边电力市场模式相适应,不能覆盖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市场主体,条例的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处罚标准等方面需要完善。在微观层面,对于电力监管法规规章,缺乏对违规行为认定的具体工作指引,增加了一线监管工作难度,也不利于统一全国电力监管执法标准。
(四)提升电力市场监管能力
电力市场监管有其自身的理论与方法,好的理论和方法能全而提高监管的绩效水平,促进电力市场化建设进程有序进行。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电力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结合国内电力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监管理论,有效指导电力市场监管实践。另一方面,要研究设置电力市场分析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发相应的电力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与监管理论相结合,实现对现货市场的实时监测。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市场监测和分析,不断提高一线监管的实战能力。
二、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
现阶段,我国还是处在电力中长期交易的阶段,电力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各地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并对市场成员遵守和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贯彻落实中发9号文“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的要求,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必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
(一)做好事前监管,开展现场监管
电力市场监管与市场建设进程密切相关,监管手段必须和交易周期同步跟进。要适当将监管环节前移,对于通过平台开展的交易实施现场监管,第一时间掌握一手信息,及时发现市场异常行为线索。同时,对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立足事后监管,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
根据日常监管中掌握的线索,对电力市场各环节有针对性开展事后监管。根据国家能源局现行的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事后监管针对性强的特寺点,有的放矢,发现和处理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采取多层次监管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行为性质和对市场的影响后果分类处理。一般性的、非市场主体主观故意的违规问题,可以采取向所有市场主体进行通报的措施;一般性的、存在市场主体主观故意的违规问题,可以采取一对一监管约谈,定期要求整改的措施;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对于售电公司,采用注册制管理,而不是通行的行政许可制;对于电力用户,难以适用现行的市场监管行政法规。对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新兴的市场主体,电力市场监管的难度变大了。因此,要按照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作用。建立完善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将包括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同其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挂钩,在电力行业内部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同时与全国信用平台对接。对于电力市场中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联合惩戒威慑作用。
(五)探索从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转型
以往能源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方式开展,方式方法相对单一。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复杂化的特征日益明显,监管范围相应扩大,监管难度相应加大,监管力量不足与监管技术手段欠缺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为此,应加强非现场监管的探索建立非现场临管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以及非现场监管的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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