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光伏扶贫不能"一哄而上""一光了之"
光伏扶贫不能“一哄而上”“一光了之”
《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强调把好事办好
中国电力新闻网讯 记者 王怡 报道 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村能源供应,光伏扶贫自2014年启动以来成效显著。然而,从地方试点到全面铺开,光伏扶贫这一新生事物也面临着新问题。在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李创军深入解读了此前下发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要规范光伏扶贫工作,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把好事办好。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940个县开展了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累计建成规模1011万千瓦、直接惠及约3万个贫困村的164.6万户贫困户。与此同时,光伏扶贫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个别地方盲目扩大光伏电站扶贫对象、一些地方打着扶贫名义要规模上项目、个别地方存在“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现象等,一些地方政府出资不到位或以项目建设单位垫资方式违规出资,一些电站建设运维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都会影响光伏扶贫的实施效果。
因此,《办法》的出台,首先是为光伏扶贫重新“正名”。《办法》明确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光伏扶贫只是产业扶贫的众多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不能“一光了之”。一是光伏发电扶贫的实施范围必须是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国家级贫困县。二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建设在具备光照资源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不是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村都建光伏扶贫,而是要有光伏条件。三是光伏扶贫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支持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四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是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今后光伏扶贫电站不再搞集中式电站,不能打着光伏扶贫名义要规模、建集中式电站。五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由政府投资,且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地方有钱就干,有多少钱干多少事,不是强制开展光伏扶贫。通过这些措施,把光伏扶贫规范好,把光伏扶贫的规模限定在比较合适的水平上。
赵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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