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看不中用的小水电优惠税率
2007-07-09 17:15:18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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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龚震
我国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技术可开发量达到1亿千瓦时,占世界一半左右,约占全国水电资源可开发量的23%。到2006年底,全国农村小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约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的37%,年发电量1500多亿千瓦时。
通过开发小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我国数千条河流得到了初步治理。同时,小水电水库总库容达1000多亿立方米,有效地提高了江河的防洪能力,改善了生态和农业生产条件。通过开发小水电,我国已累计使3亿多无电人口摆脱了松明点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进入了现代文明。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近1/2的地域、1/3的县和1/4的人口主要靠小水电供电。
然而,我国的小水电建设前期投入较大,一般在数百万元以上,企业财务费用负担较重,再加上电价低而成本回收期较长,盈利水平较低。
为扶持小水电的发展,国家对小水电实行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含县)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以自行选择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在优惠政策出台之初,小水电企业几乎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6%的征收率。因为,小水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且小水电发电主要是销给农户和村镇小企业而上网售电很少,只要电价便宜,用户也不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后,小水电站不能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必须将电售给大电网,再由电力部门统一将电卖给用户。电网公司在收购小水电的电量时,要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他们的进项抵扣。
结果,小水电企业为了将电卖出去,纷纷转向选择17%的税率,因为这时继续选择6%的征收率比选择17%的税率更吃亏。因为如果选择17%的税率,每年还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选择6%的税率,买电的电网公司在下一个销售环节时,也将只能抵扣6%,却要缴纳17%。电网公司显然不愿多承担11%的销项增值税,所以必然要向小水电企业压价11%,那样小水电企业的实际负担仍达到17%,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现实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增值税税率的小水电企业,却步调一致地选择了就高不就低,这显然是违背常理的。税收优惠在现实中缩水,成了看上去很美的政策摆设。显然,要让小水电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的实惠,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关部门应该考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在某些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了?
笔者认为,具体操作办法可借鉴三峡电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的规定:三峡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后,对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家既然给予小水电6%的税收优惠,那么就应将实惠落到实处。如对于小水电上网电力,先按17%缴纳增值税,并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将增值税负担超过6%的部分即时退给小水电企业。
我国山区地域广阔、水力资源丰富,开发山区小水电是变资源优势为财源优势,是发展山区经济、壮大山区财源的重要途径。同时,小水电作为一种绿色能源,在改善生态环境、灌溉、防洪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我国还应尽快建立支持清洁能源的公共财税税收政策,着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进一步推动小水电朝着健康、稳定和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我国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技术可开发量达到1亿千瓦时,占世界一半左右,约占全国水电资源可开发量的23%。到2006年底,全国农村小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约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的37%,年发电量1500多亿千瓦时。
通过开发小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我国数千条河流得到了初步治理。同时,小水电水库总库容达1000多亿立方米,有效地提高了江河的防洪能力,改善了生态和农业生产条件。通过开发小水电,我国已累计使3亿多无电人口摆脱了松明点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进入了现代文明。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近1/2的地域、1/3的县和1/4的人口主要靠小水电供电。
然而,我国的小水电建设前期投入较大,一般在数百万元以上,企业财务费用负担较重,再加上电价低而成本回收期较长,盈利水平较低。
为扶持小水电的发展,国家对小水电实行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含县)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以自行选择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在优惠政策出台之初,小水电企业几乎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6%的征收率。因为,小水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且小水电发电主要是销给农户和村镇小企业而上网售电很少,只要电价便宜,用户也不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后,小水电站不能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必须将电售给大电网,再由电力部门统一将电卖给用户。电网公司在收购小水电的电量时,要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他们的进项抵扣。
结果,小水电企业为了将电卖出去,纷纷转向选择17%的税率,因为这时继续选择6%的征收率比选择17%的税率更吃亏。因为如果选择17%的税率,每年还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选择6%的税率,买电的电网公司在下一个销售环节时,也将只能抵扣6%,却要缴纳17%。电网公司显然不愿多承担11%的销项增值税,所以必然要向小水电企业压价11%,那样小水电企业的实际负担仍达到17%,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现实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增值税税率的小水电企业,却步调一致地选择了就高不就低,这显然是违背常理的。税收优惠在现实中缩水,成了看上去很美的政策摆设。显然,要让小水电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的实惠,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关部门应该考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在某些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了?
笔者认为,具体操作办法可借鉴三峡电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的规定:三峡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后,对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家既然给予小水电6%的税收优惠,那么就应将实惠落到实处。如对于小水电上网电力,先按17%缴纳增值税,并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将增值税负担超过6%的部分即时退给小水电企业。
我国山区地域广阔、水力资源丰富,开发山区小水电是变资源优势为财源优势,是发展山区经济、壮大山区财源的重要途径。同时,小水电作为一种绿色能源,在改善生态环境、灌溉、防洪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我国还应尽快建立支持清洁能源的公共财税税收政策,着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进一步推动小水电朝着健康、稳定和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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