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效果经验分析研究(下)
2006-09-15 09:59:22 来源:李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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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二00六年九月)
李其道
三、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中央高度重视,地方统筹实施,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各有关省(区、市)和实施县党委、政府都把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省(区、市)、县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并按照《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要求,健全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工作。领导小组的计划、财政、金融、国资、国土、水利、电力等成员单位,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省(区、市)、县、乡层层建立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出台政策措施,优化建设环境,激发创造活力,精心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广大农民群众作为受益主体和多种形式进入开发、建设、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广泛积极参与。在中央高度重视,地方统筹实施,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下,水电农村电气化和谐协调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
(二)贯彻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紧密结合实际,出台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要求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加快试点进度,扩大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保护生态,改善环境。
《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电力体制改革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要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主辅分开、消除关联关系”,“输配分开、竞争供电”,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电力市场体系。
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制定了“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6%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
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各地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扶持、提倡鼓励、优惠让利、监督制衡、指导服务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水电农村电气化快速健康发展。吉林省人大颁发了《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使农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走向法制化。贵州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电气化领导小组设在水行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的实施主体单位――省水利厅水电发展局,从资源、规划、建设、标准、安全、体制、培训到统计等八个方面,明确了职能,落实了责任。
广东省《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2]86号)规定:发展小水电继续执行每千瓦补助500元的政策,每年扶持新建小水电10万千瓦,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实行挖潜改造;县、镇所办小水电企业,可向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在县城范围内供电,电网只收取少量过网费,过网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小水电上网电价可按不高于本省同期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水平执行,并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电价作为最低保护价,上下网电量实行按月互抵;小水电偿还贷款实行先还本后付息,有困难的可申请减息或经银行批准下浮10%计还利息。
湖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湘政办发[2003]29号)规定: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实体、外资开发农村水电;财政部门要支持贫困山区农村水电建设,财政扶持资金可以用作农村水电开发的资本金,其投入方式以贫困乡村为实体,按持股比例取得收益,作为贫困乡村集体经济收入;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开发,可视财力适当予以补贴;农村水电5万千瓦以下电站及电网企业,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允许跨省和跨行政区域交换电力电量。云南省《
李其道
三、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中央高度重视,地方统筹实施,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各有关省(区、市)和实施县党委、政府都把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省(区、市)、县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并按照《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要求,健全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工作。领导小组的计划、财政、金融、国资、国土、水利、电力等成员单位,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省(区、市)、县、乡层层建立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出台政策措施,优化建设环境,激发创造活力,精心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广大农民群众作为受益主体和多种形式进入开发、建设、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广泛积极参与。在中央高度重视,地方统筹实施,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下,水电农村电气化和谐协调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
(二)贯彻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紧密结合实际,出台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要求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加快试点进度,扩大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保护生态,改善环境。
《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电力体制改革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要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主辅分开、消除关联关系”,“输配分开、竞争供电”,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电力市场体系。
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制定了“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6%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
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各地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扶持、提倡鼓励、优惠让利、监督制衡、指导服务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水电农村电气化快速健康发展。吉林省人大颁发了《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使农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走向法制化。贵州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电气化领导小组设在水行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的实施主体单位――省水利厅水电发展局,从资源、规划、建设、标准、安全、体制、培训到统计等八个方面,明确了职能,落实了责任。
广东省《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2]86号)规定:发展小水电继续执行每千瓦补助500元的政策,每年扶持新建小水电10万千瓦,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实行挖潜改造;县、镇所办小水电企业,可向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在县城范围内供电,电网只收取少量过网费,过网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小水电上网电价可按不高于本省同期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水平执行,并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电价作为最低保护价,上下网电量实行按月互抵;小水电偿还贷款实行先还本后付息,有困难的可申请减息或经银行批准下浮10%计还利息。
湖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湘政办发[2003]29号)规定: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实体、外资开发农村水电;财政部门要支持贫困山区农村水电建设,财政扶持资金可以用作农村水电开发的资本金,其投入方式以贫困乡村为实体,按持股比例取得收益,作为贫困乡村集体经济收入;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开发,可视财力适当予以补贴;农村水电5万千瓦以下电站及电网企业,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允许跨省和跨行政区域交换电力电量。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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