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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小水电开发应回归理性轨道

  2006-11-15 14:30:43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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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通讯员 刘蕴韬

  10月30日、3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连续播发了福建省某些地区的开发商违章开发小水电,破坏当地水利资源及生态平衡等问题的报道,引起了大家对小水电的关注。
  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发展小水电。应该说,小水电在解决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用电需求,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小水电快速发展的同时,某些地区也出现了规划及管理滞后、滥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生态等问题。有些项目未履行建设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期间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一些项目在设计和运行中未充分考虑和保障生态用水,造成下游地区河段减水、脱水甚至河床干涸,对上下游水生态、河道景观及经济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
  今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针对小水电问题下发了《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对小水电的开发及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某些地区的开发商却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饮鸩止渴,不遵循科学发展之路。
  福建省作为“小水电”产业的重灾区,问题更加严重。福建省水利厅有资料显示,全省目前已有63个县(市、区)开发了小水电,至2003年底,全省小水电站累计达5306座,装机容量415.1万千瓦,居全国第三位。但“四无”电站埋藏隐患,由于福建小水电投资在短时间内膨胀,问题也随之而来:“跑马圈河”,滥用资源;工程质量低劣,不经验收和安全鉴定就投入运行,危及防洪安全。
  面对如此严峻的“小水电”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推动小水电的科学发展。
  一是建立完善合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划体制。面对“小水电”问题,简单的封杀并不是好办法,应该从长远出发,根据本地区小水电资源情况、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科学规划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确定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小水电建设的指导作用,增强政府行为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对小水电资源进行重点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功能定位,对小水电资源实行限制开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应严格禁止开发小水电,绝不可因一时利益需求,破坏长远生态平衡。
  二是规范“小水电”前期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小水电的投资热潮主要缘于近年来全国性的电荒。严重的电力短缺局面,极大地刺激了更多的民间资本“下水”。在相关职能部门监察不利和可观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许多商家把投资小水电作为资本扩张的首选项目。据有关媒体报道,在福建等地区,创办一个小水电的审批手续简单得出人意料。而且更有一些开发商绕过审批部门,违规建站。所以,加强管理,提高“入门建站”资格,降低开发商回报率,是有效遏止违规“小水电”的必要举措。对于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工程,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规划,负责审批的政府部门应不予审批;对于未列入规划的小水电建设项目,以及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小水电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应予以审批或核准。同时,建议实行水能资源有偿开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应实行有偿使用。采取上述措施,将有效制约不良开发商的投机行为。
  三是加强“小水电”建成后的管理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对开发商的约束机制。在依法建设小水电的前提下,对小水电建设过程中、建设后的管理监察工作也要紧抓不放,各级职能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完善小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法规,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要求,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商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的开发商要严肃查处。从而,引导小水电朝着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
  四是加强公众告知度,发挥公众舆论监督力量。在小水电建设前及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如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新闻信息、公告,公开有关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予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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