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 浙江:一招走活满盘棋
2006-12-06 15:16: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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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叶 舟
浙江省不久前在丽水市召开了全省水电会议,对以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农民经济补偿、生态和环境补偿等为主要内容的“三大补偿机制”进行了交流和总结。会议认为,5年来,浙江实施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等“三大补偿机制”取得显著成效。
浙江省自2000年开始实施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当时,浙江省文成县计划开发珊溪水库下游百万山水电站,引来28家有投资意向的开发商。各个开发商通过各种途径竞相争取这座电站的开发权,资源“争夺”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文成县对水能资源开发权的出让方式进行大胆改革和创新,利用市场机制对百万山水电站开发权进行了公开拍卖,一次性获得拍卖收入362万元,同时避免了因为开发权获得机会不平等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之后,浙江省在遂昌、松阳两县试点的基础上,先后出台《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制度,从而建立了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水电投资环境,使浙江省水电市场走上和谐发展的道路。
浙江省成功实施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成效主要有:
促进了浙江省水电事业的发展。“十五”期间,是浙江省由点到面实施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的5年,是浙江省历史上小水电发展最快的5年,共完成水电装机120万千瓦,平均每年新增装机24万千瓦。目前,全省已建成电站3100余座,小水电装机达280多万千瓦,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接近70%。尽管从水能资源排行榜上该省位居全国第16位,但开发奉已跃居第4位,开发装机位居第6位。
强化了水利部门的职能。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前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和水电开发的专业规划,这个前置条件不仅避免了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和乱圈河局面的出现,规范投资业主的开发行为,而且牢固确立了水利部门在水电资源管理上的重要地位。浙江省水能资源出让主要由当地水利局负责,资源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局,财政局按照预定设计的比例将其中一部分返还给水利局,用于当地水资源勘探、保护和水利工程的补助,其余部分用于乡镇村的经济补助。
解决了水电开发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大部分有水能资源的市(县)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出让办法和实施细则。从开发权的协议出让,走向市场竞拍,公开、公平、公正的水电开发市场已构筑完成并良性运转,有效减少了因争夺开发权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对于水利部门来说减少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可以公正地处理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减少了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群众之间、开发商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使获得资源的开发商心安理得,未获得资源的开发商心甘情愿。
降低了项目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浙江省水能资源拍卖方式多种多样,江山市采用项目拍卖模式,即项目政策处理和前期立项全部由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后再进行拍卖。江山市最近拍卖双塔底电站水能资源费达451万元,拍卖额相当于总投资的20%,如此高的成本价主要是由于政策处理、经济补偿和项目立项等,减少了水电站建设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遂昌县采用开发权拍卖模式,项目仅完成建议书审批而未进行政策处理等工作,就开展水能资源开发权拍卖。这种情况是投资者先获得开发权,然后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具体的政策处理和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淳安县采取以水能资源换资金的方式,将全流域的水能资源公开拍卖,来换取防洪水库建设的资金。桐庐县将分水江电站的部分产权与三级电站的水能资源开发权捆绑一起挂牌拍卖。几种模式各有优势,有利于降低因政策处理等不确定因素给项目开发带来的潜在的风险。
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能资源出让金的使用,大部分县市实行的是县、镇、村三级分成制,并且大部分资金是留在镇、村二级。衢州、江山市将资源出让金的20%―30%,分配给乡镇,20%分配给村一级政府。乡镇和村将这些资金都用于当地的水利设施建设、受影响群众经济补偿、投资入股电站等。这既体现了水能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又体现了农民和农村对水能资源的使用权。这种良性的循环机制,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的作用十分明显,从而加快了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促进了廉政建设,维护了政府形象。采用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使水能资源的出让和开发过程变得透明、公开,所有的程序都是在公众监督下进行的,有效防止了有关人员利用配置水能资源的垄断权力而导致的腐败行为,减少了“设租”“寻租”的现象,杜绝了水电开发业主为了牟取利益私下转让国家水能资源开发权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浙江省在落实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时,依然存在对现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地方,诸如进一步认识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的必要性;加强水能资源出让金管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加大水电站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
作者:叶 舟
浙江省不久前在丽水市召开了全省水电会议,对以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农民经济补偿、生态和环境补偿等为主要内容的“三大补偿机制”进行了交流和总结。会议认为,5年来,浙江实施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等“三大补偿机制”取得显著成效。
浙江省自2000年开始实施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当时,浙江省文成县计划开发珊溪水库下游百万山水电站,引来28家有投资意向的开发商。各个开发商通过各种途径竞相争取这座电站的开发权,资源“争夺”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文成县对水能资源开发权的出让方式进行大胆改革和创新,利用市场机制对百万山水电站开发权进行了公开拍卖,一次性获得拍卖收入362万元,同时避免了因为开发权获得机会不平等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之后,浙江省在遂昌、松阳两县试点的基础上,先后出台《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制度,从而建立了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水电投资环境,使浙江省水电市场走上和谐发展的道路。
浙江省成功实施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成效主要有:
促进了浙江省水电事业的发展。“十五”期间,是浙江省由点到面实施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的5年,是浙江省历史上小水电发展最快的5年,共完成水电装机120万千瓦,平均每年新增装机24万千瓦。目前,全省已建成电站3100余座,小水电装机达280多万千瓦,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接近70%。尽管从水能资源排行榜上该省位居全国第16位,但开发奉已跃居第4位,开发装机位居第6位。
强化了水利部门的职能。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前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和水电开发的专业规划,这个前置条件不仅避免了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和乱圈河局面的出现,规范投资业主的开发行为,而且牢固确立了水利部门在水电资源管理上的重要地位。浙江省水能资源出让主要由当地水利局负责,资源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局,财政局按照预定设计的比例将其中一部分返还给水利局,用于当地水资源勘探、保护和水利工程的补助,其余部分用于乡镇村的经济补助。
解决了水电开发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大部分有水能资源的市(县)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出让办法和实施细则。从开发权的协议出让,走向市场竞拍,公开、公平、公正的水电开发市场已构筑完成并良性运转,有效减少了因争夺开发权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对于水利部门来说减少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可以公正地处理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减少了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群众之间、开发商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使获得资源的开发商心安理得,未获得资源的开发商心甘情愿。
降低了项目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浙江省水能资源拍卖方式多种多样,江山市采用项目拍卖模式,即项目政策处理和前期立项全部由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后再进行拍卖。江山市最近拍卖双塔底电站水能资源费达451万元,拍卖额相当于总投资的20%,如此高的成本价主要是由于政策处理、经济补偿和项目立项等,减少了水电站建设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遂昌县采用开发权拍卖模式,项目仅完成建议书审批而未进行政策处理等工作,就开展水能资源开发权拍卖。这种情况是投资者先获得开发权,然后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具体的政策处理和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淳安县采取以水能资源换资金的方式,将全流域的水能资源公开拍卖,来换取防洪水库建设的资金。桐庐县将分水江电站的部分产权与三级电站的水能资源开发权捆绑一起挂牌拍卖。几种模式各有优势,有利于降低因政策处理等不确定因素给项目开发带来的潜在的风险。
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能资源出让金的使用,大部分县市实行的是县、镇、村三级分成制,并且大部分资金是留在镇、村二级。衢州、江山市将资源出让金的20%―30%,分配给乡镇,20%分配给村一级政府。乡镇和村将这些资金都用于当地的水利设施建设、受影响群众经济补偿、投资入股电站等。这既体现了水能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又体现了农民和农村对水能资源的使用权。这种良性的循环机制,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的作用十分明显,从而加快了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促进了廉政建设,维护了政府形象。采用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使水能资源的出让和开发过程变得透明、公开,所有的程序都是在公众监督下进行的,有效防止了有关人员利用配置水能资源的垄断权力而导致的腐败行为,减少了“设租”“寻租”的现象,杜绝了水电开发业主为了牟取利益私下转让国家水能资源开发权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浙江省在落实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时,依然存在对现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地方,诸如进一步认识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的必要性;加强水能资源出让金管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加大水电站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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