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水电改革与管理记述(下)
2006-09-07 10:06: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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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农村水电体制改革]
1.坚持独立配电公司改革方向,推进农村水电体制改革
紧密结合农村水电行业实际贯彻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按照水利部水办[1999]115号文件规定,各地普遍作法和意见是:
(1)国家电力公司以外的资产关系应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以外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的原则,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国家电网(包括电源)中的资产,原国电公司代管、上划县(包括“股份制”、“联营”县)的农村水电电网(包括电源)资产,各个独立发电公司投资的专用送出工程中的公用部分资产,均应认真进行清理,保持资产关系不变,明晰产权归属。
(2)原实施代管、上划的主体不复存在,代管、上划关系应即取消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厂网分开重组改革,原实施代管、上划的主体不复存在,代管、上划关系应即取消。已被上划、代管的农村水电资产及产权权益,要认真清理划转地方。原代管县(包括“股份制”、“联营”县)电力公司恢复为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并恢复原来的管理关系。在明晰地方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在国务院国办发[2000]69号文件下发后,由国电公司及所属“三产”、“多经”企业低价收购的农村水电资产,要清理、纠正,可在重新评估资产、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等价补偿的方式,调整解决。
(3)自发自管农村水电公司要加强电网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
自发自管农村水电公司已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完善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应积极推行股份制。要加强电网建设,待监管体系、区域电力市场和有关的技术支持系统已经建立等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配电网。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借网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自发自供农村水电公司异地开发的电站,通过借网由农村水电公司向本供电区供电,同时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
(4)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的县,大小电网股改待时机成熟后进行
待国家电网公司在“交叉”供电县的配电资产划分出来后,农村水电公司再与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组建独立的配电公司。(另见7条(1)、(2)、(3)。)
(5)水利枢纽工程电站和水利工程附属电站,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进行改革
水利枢纽工程电站和水利工程附属电站,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统筹考虑水利工程和电站之间的权益分配,既要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完整综合有效运行,又要保障电站按企业高效运营。要以重组后的独立发电企业或联合组建的发电集团公司,竞价上网,或签订合同通过借网向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结合移民补偿形成了供电电网和供电区的,应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通过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借网选择发电商、供电商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
2.积极推动企业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加快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发展的同时,积极推动地、县水电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目前,四川省已有111户国有地方电力企业规范地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占国有地电企业总户数的50%,发电装机总规模的85%。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农村水电企业基本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水利部门管理的43个供电企业全部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有20个县水电企业都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水利厅明确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必须按《公司法》要求,由各投资主体根据出资多少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云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也有一大批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村水电建设
为加快农村水电快速、健康发展,各地不断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湖南、云南、贵州、广东、浙江、广西等省(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积极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并在项目审批、税收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近5年来,每年投资小水电建设资金在100―150亿元。1990年以前,小水电投资主要靠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主要是地、县地方电力公司从事小水电开发。1990―2000年,除地、县地方电力公司外,广东、浙江、福建等地民营企业开始投资农村水电,期间还有少量外资参加我国小水电开发。
2000年以后,大量社会资本开始投入到农村水电行业: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农村水电投资中民营资本已占主要地位;中西部省份如湖南、湖北、陕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广西等省(市、区)除本省民营资本参加农村水电开发外,还吸引了沿海发<
[农村水电体制改革]
1.坚持独立配电公司改革方向,推进农村水电体制改革
紧密结合农村水电行业实际贯彻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按照水利部水办[1999]115号文件规定,各地普遍作法和意见是:
(1)国家电力公司以外的资产关系应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以外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的原则,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国家电网(包括电源)中的资产,原国电公司代管、上划县(包括“股份制”、“联营”县)的农村水电电网(包括电源)资产,各个独立发电公司投资的专用送出工程中的公用部分资产,均应认真进行清理,保持资产关系不变,明晰产权归属。
(2)原实施代管、上划的主体不复存在,代管、上划关系应即取消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厂网分开重组改革,原实施代管、上划的主体不复存在,代管、上划关系应即取消。已被上划、代管的农村水电资产及产权权益,要认真清理划转地方。原代管县(包括“股份制”、“联营”县)电力公司恢复为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并恢复原来的管理关系。在明晰地方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在国务院国办发[2000]69号文件下发后,由国电公司及所属“三产”、“多经”企业低价收购的农村水电资产,要清理、纠正,可在重新评估资产、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等价补偿的方式,调整解决。
(3)自发自管农村水电公司要加强电网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
自发自管农村水电公司已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完善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应积极推行股份制。要加强电网建设,待监管体系、区域电力市场和有关的技术支持系统已经建立等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配电网。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借网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自发自供农村水电公司异地开发的电站,通过借网由农村水电公司向本供电区供电,同时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
(4)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的县,大小电网股改待时机成熟后进行
待国家电网公司在“交叉”供电县的配电资产划分出来后,农村水电公司再与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组建独立的配电公司。(另见7条(1)、(2)、(3)。)
(5)水利枢纽工程电站和水利工程附属电站,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进行改革
水利枢纽工程电站和水利工程附属电站,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统筹考虑水利工程和电站之间的权益分配,既要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完整综合有效运行,又要保障电站按企业高效运营。要以重组后的独立发电企业或联合组建的发电集团公司,竞价上网,或签订合同通过借网向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结合移民补偿形成了供电电网和供电区的,应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通过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借网选择发电商、供电商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
2.积极推动企业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加快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发展的同时,积极推动地、县水电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目前,四川省已有111户国有地方电力企业规范地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占国有地电企业总户数的50%,发电装机总规模的85%。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农村水电企业基本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水利部门管理的43个供电企业全部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有20个县水电企业都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水利厅明确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必须按《公司法》要求,由各投资主体根据出资多少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云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也有一大批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村水电建设
为加快农村水电快速、健康发展,各地不断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湖南、云南、贵州、广东、浙江、广西等省(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积极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并在项目审批、税收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近5年来,每年投资小水电建设资金在100―150亿元。1990年以前,小水电投资主要靠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主要是地、县地方电力公司从事小水电开发。1990―2000年,除地、县地方电力公司外,广东、浙江、福建等地民营企业开始投资农村水电,期间还有少量外资参加我国小水电开发。
2000年以后,大量社会资本开始投入到农村水电行业: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农村水电投资中民营资本已占主要地位;中西部省份如湖南、湖北、陕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广西等省(市、区)除本省民营资本参加农村水电开发外,还吸引了沿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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