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阅读:看地方水电投资之乱 电价上涨的依据
2006-06-30 11:06:4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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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投资小水电站,成了浙江景宁大多数“下海”官员的必经之路
背后速读
浙江景宁的一位地方官员纪敢云一直坚持举报当地有关部门在水电站建设项目上存在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曾任职电力行业后下海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对此予以否认。纪敢云曾被当地检察机关起诉,近日被获准取保候审。但是当地水电投资的乱局仍有待清理。
6月21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有西向浙江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寄出了立即对被告纪敢云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纪敢云此前被控三项罪名。
申请书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看,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不再有法定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被告人再继续进行羁押”,因此,特“提出对纪敢云取保候审的申请”。
5月11日,在当地轰动一时的该县原节水办主任纪敢云“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虚开用于抵扣税款之发票”案在景宁县人民法院开庭,纪敢云的辩护律师陈有西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但法院在审理到第三天的晚上后当庭宣布,审理全部结束休庭,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转折点是,开庭一个多月后,景宁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撤诉书,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景宁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三种撤回起诉的情况来看,只有被告人无法定罪才可以撤诉。景宁检察院的撤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裁定同意撤诉实质上是确定了被告无罪。”陈有西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一个接近纪敢云的知情人士孙先生认为,纪敢云涉案,最初还要追溯到该县自来水厂与当地一个电站项目的600万元国资股权之争。从2004年开始,时任景宁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纪敢云多次向县、市、省、中央领导书面反映“股权之争”问题。
股权之争
景宁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纪敢云,今年56岁,“捕前系景宁县节水办主任、县自来水厂厂长,兼任该县液化气储罐总站站长,同时还担任该县实达液化气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景宁县现有自来水厂建于1986年,日供水能力为1万吨。随着近年来人口集聚,供水矛盾日益突出,新建一个自来水厂就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8年,该县曾组织召开了景宁县第二自来水厂取水水源方案专家咨询会议。知情人士孙先生透露,在随后的多次论证中,新建的第二水厂方案逐渐成形。
2001年,有关方面达成了建立水厂,同时在名叫三枝树和张春的两个取水点建立电站的共识。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景宁县建设局(两个水厂的上级单位)很快和景宁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发公司”)达成了三枝树和张春水电站的投资开发协议。
2001年10月18日,根据景宁县建设局和恒发公司之间的工程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17950万元,景宁县政府承担第二水厂引水工程投资1250万元,其余全部由恒发公司投资承担。
其后,两家单位再度签订一纸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明确载明:“‘三枝树’、‘张春’两座电站由恒发公司投资建设,龙潭桥水库及引水工程作为水厂与电站的共用、共享工程,由恒发公司投资建设,县政府补给恒发公司建设资金1250万元,作为永久性无偿用水的补偿,由县财政按计划分期及时支付给恒发公司。”
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恒发公司认定景宁县建设局股份600万元,融资配额给予优惠处理,与恒发公司的股东享受同等待遇。景宁县建设局委派一名(人员)为恒发公司董事会成员。”
孙先生介绍,就在自来水厂即将建成投产时,恒发公司对协议所载明的600万股份予以了否认。
2006年6月28日,恒发公司董事长苏绍俊向本报记者透露,按照原定的协议,当时包括自来水厂厂长纪敢云在内,该县建设局当时主要领导和部分职工是持有股份的,但后来由于政府其他部门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政府的投资不能单由县建设局等部门持股,县政府遂作出了“让股于民”的决策。
“危险”的举报
根据景宁县政府办公室2004年2月23日形成的一份专题会议纪要,在当年2月28日的会议上,会议议定:“三枝树水电站、张春水电站农民要求参股问题,允许受影响的村集体组织以政策补偿费或自行筹资入股投资电站建设。由于三枝树水电站、张春水电站属联体开发,两级电站要统一核算,同股同酬;在三枝树电站和张春水电站中留有股份的建设、水利、国土等部门要主动退出,让股于民,相应股份由与电站政策处理有关的乡镇和村按自愿原则参股。”
景宁县自来水公司对此产生了异议。
2005年8月9日,落款为景宁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法人:纪敢云)、景宁县自来水公司(代表:叶庚尧)一份举报材料被递交到了丽水市国资办。举报材料指称,“景宁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丽水地、市电力部门控股企业的名义(实际是由
背后速读
浙江景宁的一位地方官员纪敢云一直坚持举报当地有关部门在水电站建设项目上存在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曾任职电力行业后下海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对此予以否认。纪敢云曾被当地检察机关起诉,近日被获准取保候审。但是当地水电投资的乱局仍有待清理。
6月21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有西向浙江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寄出了立即对被告纪敢云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纪敢云此前被控三项罪名。
申请书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看,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不再有法定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被告人再继续进行羁押”,因此,特“提出对纪敢云取保候审的申请”。
5月11日,在当地轰动一时的该县原节水办主任纪敢云“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虚开用于抵扣税款之发票”案在景宁县人民法院开庭,纪敢云的辩护律师陈有西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但法院在审理到第三天的晚上后当庭宣布,审理全部结束休庭,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转折点是,开庭一个多月后,景宁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撤诉书,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景宁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三种撤回起诉的情况来看,只有被告人无法定罪才可以撤诉。景宁检察院的撤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裁定同意撤诉实质上是确定了被告无罪。”陈有西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一个接近纪敢云的知情人士孙先生认为,纪敢云涉案,最初还要追溯到该县自来水厂与当地一个电站项目的600万元国资股权之争。从2004年开始,时任景宁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纪敢云多次向县、市、省、中央领导书面反映“股权之争”问题。
股权之争
景宁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纪敢云,今年56岁,“捕前系景宁县节水办主任、县自来水厂厂长,兼任该县液化气储罐总站站长,同时还担任该县实达液化气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景宁县现有自来水厂建于1986年,日供水能力为1万吨。随着近年来人口集聚,供水矛盾日益突出,新建一个自来水厂就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8年,该县曾组织召开了景宁县第二自来水厂取水水源方案专家咨询会议。知情人士孙先生透露,在随后的多次论证中,新建的第二水厂方案逐渐成形。
2001年,有关方面达成了建立水厂,同时在名叫三枝树和张春的两个取水点建立电站的共识。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景宁县建设局(两个水厂的上级单位)很快和景宁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发公司”)达成了三枝树和张春水电站的投资开发协议。
2001年10月18日,根据景宁县建设局和恒发公司之间的工程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17950万元,景宁县政府承担第二水厂引水工程投资1250万元,其余全部由恒发公司投资承担。
其后,两家单位再度签订一纸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明确载明:“‘三枝树’、‘张春’两座电站由恒发公司投资建设,龙潭桥水库及引水工程作为水厂与电站的共用、共享工程,由恒发公司投资建设,县政府补给恒发公司建设资金1250万元,作为永久性无偿用水的补偿,由县财政按计划分期及时支付给恒发公司。”
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恒发公司认定景宁县建设局股份600万元,融资配额给予优惠处理,与恒发公司的股东享受同等待遇。景宁县建设局委派一名(人员)为恒发公司董事会成员。”
孙先生介绍,就在自来水厂即将建成投产时,恒发公司对协议所载明的600万股份予以了否认。
2006年6月28日,恒发公司董事长苏绍俊向本报记者透露,按照原定的协议,当时包括自来水厂厂长纪敢云在内,该县建设局当时主要领导和部分职工是持有股份的,但后来由于政府其他部门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政府的投资不能单由县建设局等部门持股,县政府遂作出了“让股于民”的决策。
“危险”的举报
根据景宁县政府办公室2004年2月23日形成的一份专题会议纪要,在当年2月28日的会议上,会议议定:“三枝树水电站、张春水电站农民要求参股问题,允许受影响的村集体组织以政策补偿费或自行筹资入股投资电站建设。由于三枝树水电站、张春水电站属联体开发,两级电站要统一核算,同股同酬;在三枝树电站和张春水电站中留有股份的建设、水利、国土等部门要主动退出,让股于民,相应股份由与电站政策处理有关的乡镇和村按自愿原则参股。”
景宁县自来水公司对此产生了异议。
2005年8月9日,落款为景宁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法人:纪敢云)、景宁县自来水公司(代表:叶庚尧)一份举报材料被递交到了丽水市国资办。举报材料指称,“景宁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丽水地、市电力部门控股企业的名义(实际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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