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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若干规定

  2007-07-30 11:46: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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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济南市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6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线路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负责电力管理的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路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林业、交通、规划、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力线路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力线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对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电力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电力线路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并加强对所属电力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第六条 电力线路设施与其他管线、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电力杆塔上的醒目位置;
    (二)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线下两侧;
    (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鱼塘;
    (四)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平行距离500米以内的采石场;
    (五)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六)其他应当设立警示标志的位置。
    第八条 地下电缆敷设后,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立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将地下电缆的分布及技术设计书面告知城市规划和市政公用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二)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缆、通信线缆、广播线缆,安装广播喇叭;
    (三)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五)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六)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涂改、移动、损害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七)擅自在电缆线路通道内穿墙打孔或者在电缆线路上敷设其他管线。
    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或其他高杆植物。
    第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吊装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距电力线路设施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除城市建设、城市改造中市政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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