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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999年)

  2006-07-19 16:28: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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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1019

【实施日期】 19991019

 深圳市政府二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1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现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我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村供电服务水平、开拓农村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
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供用电秩序,整顿农村电价,使我市农电管理上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与我市电力工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农电体制改革与农村电网改造、整顿农村电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农电服务相结合。

3.市政府依法履行监督农电、农村电价的职责,深圳供电局全面承担起对农村安全、高质、可靠供电的经营管理责任。

4.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职能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农电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今年内将全市16个镇属农电公司改制为深圳供电局直属供电所,实现城乡供电一体化管理,深圳供电局担负起向全市农村电网安全、高质、可靠供电的责任。

(二)今年内实现农村电力供应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全面推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
统一考核)的抄表收费制度,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三)力争用两年时间实施农村电网改造,使我市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使农村电网的供电质量、供电可靠性和供电量都有较大的提高:

1.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15千米;10千伏供电线损率控制在7%以下;10千伏系统电压合格率达到92%以上,供电可靠率达到99%以上。

2.380(220)伏低压主干线供电半径不超过500米;线损率控制在12%以内;380伏供电电压偏差控制在±7%以内,220伏供电电压偏差控制在+7%和-10%以内。

3.农电网供电量2001年达到48亿千瓦时。

4.通过农电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市和农村用电同网同价。

三、农电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关于管理模式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现行农电管理模式,将各镇农电公司改制为深圳供电局直属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深圳供电局统一管理。

(二)关于农村电力资产

1.各镇农电公司的电力资产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深圳供电局管理;与电力事业有关的间接电力资产(如办公场所、人员住房、交通工具等),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深圳供
电局管理。深圳供电局必须接收这些资产和承担其安全运行、维护和改造的责任,并通过降低电价、改善服务、提高供电的质量和可靠性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各镇农电公司与电力事业无关的其他资产
,原则上不作移交。

2.对个人、外商或各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通过电价差(实际售电价与物价局公布电价之差)回收全部投资的,应无偿移交;对于投资尚未收回又不愿无偿移交的,应通过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
资,资产评估,实行有偿移交,具体参照《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耗能的设备,不在清理、评估和有偿移交的范围之内。考虑到电力资产用途的专一
性,为了让深圳供电局尽快承担起对这些资产的安全运行、维护和改造的责任,应将其无偿移交给该局。

(三)关于财务管理

深圳供电局对改制后的农村供电所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供电所的电费及其它收入全额上交深圳供电局,供电所所需费用支出由深圳供电局统一核拨。各镇农电公司用于发展农村电力事业的贷款债务应移
交深圳供电局;其它与农村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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