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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验收办法

  2006-08-10 13:55:13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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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实现“户户通电”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项目验收和无电户通电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工程项目验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执行;无电户通电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遵照此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省(网)公司成立“户户通电”验收组,在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全面负责本省“户户通电”验收工作。
  第四条 各市(地区)、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应成立“户户通电”验收组,负责本地区“户户通电”验收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县级验收组负责对本县“户户通电”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据无电户档案,进行无电户通电情况逐户验收。完成验收后,正式上报市公司申请市级验收组验收。
  第六条 县公司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通电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投资和工程量完成情况;
  (三)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四)主要工作做法;
  (五)县公司验收工作情况及验收结论。
  (六)无电户通电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市级验收组负责对各县“户户通电”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完成验收后,正式上报省公司申请省级验收组验收。
  第八条 市公司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通电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投资和工程量完成情况;
  (三)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四)主要工作做法;
  (五)市公司验收工作情况及验收结论。
  第九条 省级验收组负责对各市(地区)“户户通电”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省市两级抽查面不能重叠。
  第十条 各省(网)公司对全省“户户通电”验收工作负全责,在完成“户户通电”验收后,报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省公司完成以上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户户通电”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二条 各省(网)公司“户户通电”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一)通电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投资和工程量完成情况;
  (三)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四)主要工作做法;
  (五)省公司验收工作情况及验收结论;
  (六)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领导小组对全省实现“户户通电”的确认材料。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对各省(网)公司“户户通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并依据省(网)公司“户户通电”工作总结报告公布实现“户户通电”目标的单位。

第四章 验收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验收依据是:
  (一)《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
  (二)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的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
  (三)各省(市、区)公司下发的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五章验收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户户通电”验收必备条件:
  (一)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项目按计划完成,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二)完成所有单项工程的验收。
  (三)完成全部无电户通电任务。
  第十六条 验收必备材料:验收申请、无电户通电情况统计表、无电户档案、无电户通电验收记录、有关因用户自身原因不适宜通电的政府机关或村委会证明等。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验收组验收要召开会议听取基层单位“户户通电”工作汇报。
  第十八条 查看“户户通电”相关资料,并抽取部分档案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根据抽取的档案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根据以上检查情况,编写正式验收报告,验收组组长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网)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区)“户户通电”验收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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