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06-08-10 13:57: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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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以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文件于2003年10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主设备严重损坏;
5.电厂垮坝;
6.重大火灾。
第1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W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
第14条 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第15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1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7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8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履行职责;
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9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
(以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文件于2003年10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主设备严重损坏;
5.电厂垮坝;
6.重大火灾。
第1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W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
第14条 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第15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1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7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8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履行职责;
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9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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