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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管理办法

  2006-08-10 13:59: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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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党组提出的全面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决定,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规范运作,按期实现“户户通电”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按照“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根据无电地区的负荷特点,合理确定网络布局和线路供电半径,采用适宜的供电方式,推广应用农网典型设计,积极采用降损节电技术,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按照“通过国家电网最大限度延伸能够解决供电问题的地区,基本实现‘户户通电’”的目标,各省(网)公司要科学制定本省工程规划,纳入电网总体规划。
  第七条 各省(网)公司要积极与省政府沟通,将工程规划纳入本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共同推进。
  第八条 各省(网)公司要制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年度计划,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kV及以下工程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计划变更或调整,要按照计划审批程序,及时履行计划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概预算编制严格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电总[1999]549号),文件有明确规定不得计取的项目坚决不能计取,文件明确规定的费率标准坚决不能突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户户通电”工程资金筹措的原则是: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解决50%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筹措。
  第十三条 各网省公司应制定专项资金争取方案,明确责任人,积极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确保各级政府负责解决的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为保证工程及时实施,在政府投入资金暂时未到位的情况下,各网省公司应组织相关县供电企业先行垫支资金。
  第十五条 各网省公司负责自筹的资金部分,应区分不同的农电管理体制,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一)分公司体制的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工程资金由各省公司统一筹措,直接拨付使用。
  (二)全资和控股县供电企业。工程资金原则上由县供电企业自筹解决。必要时,网省公司可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对于部分凯营状况差、资产负债率高、无力筹措资金的县级供电企业,网省公司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可通过转贷款的方式(由网省公司统一对外融资,再转贷给县供电企业,下同),帮助其解决部分资金来源。
  (三)代管县供电企业。工程资金原则上由代管县供电企业自筹解决。必要时,按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网省公司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或转贷款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部分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户户通电”工程资金应比照农网改造资金管理模式,实行专户管理,单列科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政府投入的国债等专项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设计、概算、实施、竣工决算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控制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在确定工程总投资计划与分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切实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及时的资金保障,实现现金流与工程进度匹配。
  第十九条 精心设计资金筹措方案,严格融资决策审批程序;加强融资各环节的管理,控制融资风险;合理安排融资方式,节约资金成本。
  第二十条 加强对工程的审计监督,确保工程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完善、有效。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严禁高估冒算,套领资金,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 工程组织

  第二十一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户户通电”工程组织保证体系,落实“户户通电”工程责任制,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实施计划,并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工程项目。根据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特点,建立无电户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户户通电。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工程项目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
  第二十四条 10kV及以下工程可由县供电企业自行设计,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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