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电力局(公司)第二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06-08-23 16:37: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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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第二期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计委(藏计基础〔2002〕101号)文件指定的自治区电力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分步实施。要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区情”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作和技术原则、质量标准、安全措施以及工程投资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要贯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向群众乱收费、乱摊派。
第七条 在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同时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搞好建设改造与运行管理的衔接,研究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农电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八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设计由自治区电力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和《西藏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范围内要设计到户。
第十条 承担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计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定,严格设计标准,优化设计方案,做好投资估算、初设概算和施工预算,做到“量准价实”,严禁高估冒算。设计概算投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设计委托书确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一个县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编制一个设计报告,设计报告(初设报告、设计概算)由自治区电力局负责技术审查,报自治区计委审批。施工设计由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农网办负责审查、审批。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依法对参与投标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施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择优指定。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监理合同认真履行监理职责。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由项目法人指定监理或委托相关地区电力局(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组织专人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 承担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不允许二次分包和转包。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合同管理制的规定,签定规范的合同文本,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自验,自验合格后农网办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自治区电力局组织竣工验收,交付运行。
第十八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设计、施工、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月报制度。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报表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资料、档案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实行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和资金管理等负全面责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二)实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相应的责任。
(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工程有关负责人,要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第二期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计委(藏计基础〔2002〕101号)文件指定的自治区电力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分步实施。要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区情”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作和技术原则、质量标准、安全措施以及工程投资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要贯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向群众乱收费、乱摊派。
第七条 在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同时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搞好建设改造与运行管理的衔接,研究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农电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八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设计由自治区电力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和《西藏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范围内要设计到户。
第十条 承担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计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定,严格设计标准,优化设计方案,做好投资估算、初设概算和施工预算,做到“量准价实”,严禁高估冒算。设计概算投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设计委托书确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一个县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编制一个设计报告,设计报告(初设报告、设计概算)由自治区电力局负责技术审查,报自治区计委审批。施工设计由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农网办负责审查、审批。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依法对参与投标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施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择优指定。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监理合同认真履行监理职责。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由项目法人指定监理或委托相关地区电力局(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组织专人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 承担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不允许二次分包和转包。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合同管理制的规定,签定规范的合同文本,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自验,自验合格后农网办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自治区电力局组织竣工验收,交付运行。
第十八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设计、施工、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月报制度。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报表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资料、档案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实行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和资金管理等负全面责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二)实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相应的责任。
(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工程有关负责人,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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