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电力局(公司)第二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06-08-23 16:37: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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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管理,确保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计委、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电力公司为项目法人的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项目法人对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三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产厂家的设备和材料进入电网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和报废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下列主要设备和材料由自治区电力公司统一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一)35kV变电站所需主要设备。包括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母线、电缆、保护、通讯、远动、直流设备等。
(二)铁塔、水泥电杆、导线、钢绞线、金具、瓷瓶、配电变压器、避雷器、表箱、电表、漏电保护器、户内线、电灯、灯头、开关、插座等。
第五条 工程所需其他设备和材料由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自行招标或比质、比价采购。施工单位对自行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向项目法人上报设备和材料生产厂家的名称、资质、产品质量报告等资料,接受项目法人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供货规格、数量、办法、供货机构和相关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违反合同,项目法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九条 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的供货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优质的供货服务。要切实加强设备和材料的运输、仓储、出入库凭证、质量验收等管理工作。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的供货机构对所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因供货机构不能按合同供应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供货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概算采用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工程现场供货价格。工程现场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同规格、同质量的设备和材料的市场批发价格。设备和材料的校验、检验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管理,确保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计委、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电力公司为项目法人的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项目法人对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三条 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产厂家的设备和材料进入电网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和报废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下列主要设备和材料由自治区电力公司统一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一)35kV变电站所需主要设备。包括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母线、电缆、保护、通讯、远动、直流设备等。
(二)铁塔、水泥电杆、导线、钢绞线、金具、瓷瓶、配电变压器、避雷器、表箱、电表、漏电保护器、户内线、电灯、灯头、开关、插座等。
第五条 工程所需其他设备和材料由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自行招标或比质、比价采购。施工单位对自行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向项目法人上报设备和材料生产厂家的名称、资质、产品质量报告等资料,接受项目法人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供货规格、数量、办法、供货机构和相关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违反合同,项目法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九条 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的供货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优质的供货服务。要切实加强设备和材料的运输、仓储、出入库凭证、质量验收等管理工作。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的供货机构对所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因供货机构不能按合同供应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供货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概算采用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工程现场供货价格。工程现场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同规格、同质量的设备和材料的市场批发价格。设备和材料的校验、检验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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