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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5-10-24 12:23: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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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负责归口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发布可靠性指标。
第四条 中电联设立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协调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提出开展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建议。
(三)审议有关重要规范和制度。
第五条 中电联设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为: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
(二)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
(三)采集和分析全行业电力可靠性数据。
(四)监督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水平,分析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和生产运行等环节对电力系统可靠性的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核发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合格证书。
(六)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中电联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
(三)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第三章要求将数据报送至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四)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五)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将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生产岗位,严格考核。
(六)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七)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八)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九)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和支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七)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与报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与程序:
(一)可靠性信息统计的内容
(1)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2)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3)直流输电系统的可靠性数据。
(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5)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6)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二)可靠性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1)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区、市)地方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的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道。
(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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