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
2005-10-24 12:30:33 来源:
A-
A+
电力18讯: •颁布机构: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6.09.29
•实施日期:1996.09.29
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购电合同是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售电方)与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购电方)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凡是上网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第三条 购电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要有利于电源结构优化和资源优化。
第四条 签订购电合同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售电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发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发电设施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
购电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电网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合格的电网;具有技术调度和经济调度的能力。
第五条 购售电双方在项目筹资、建设、运营等过程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购电方应按时完成相关的输变电工程;按合同规定购买正常购电量,根据需要和可能收购超发电量;进行经济调度与技术调度;按规定时间结算电费。购电方有权要求售电方提供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与电价有关的真实的财务资料。
售电方应做到电厂机组按期投产上网,并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能,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定期提供机组可靠性指标,及时提供设备健康状况和检修计划。售电方有权要求购电方提供测算电价必要的财务资料。
第六条 为满足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的要求,签订购电合同前在征得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后,可以草签意向书。
第七条 购电合同除必须具备一般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外,还必须具备电能收购、电价、电费结算、电能计量、电厂与电网技术配合、电厂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修、并网与解列、调度等特殊性条款和内容。
第八条 购售电双方可根据发电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电网的电力电量需求,签订长期或短期购电合同。长期合同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凡属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与购电方签订的长期购电合同,其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确定的资产移交的期限。短期合同,期限为1年以内。
第二章 电 能 收 购
第九条 购电合同中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购电量,包括调试期电量、商业运行期电量。
第十条 购电合同可根据国家对电源点和电网的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商业运行期的正常购电量以及机组的调峰能力。
正常购电量是与机组的额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时相应的上网电量,是购售双方在正常运营条件下购电方应收购电量,是测算上网电价的依据之一。确定正常购电量的相应机组基本利用小时一般不应低于网内同类机组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购电合同中应规定由于购电方或售电方的原因使得实际购电量与计划购电量、实际检修时间与计划检修时间发生一定偏离等情况时的电能收购计算方法。
第三章 电 价
第十二条 电价(包括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确定应以《电力法》及国家有关的电价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十三条 电价管理部门对电网内各类电厂一定时期间的上网电价有明确标准规定的,购电合同的上网电价在此期间从此规定。规定标准如发生变化,合同上网电价也应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按规定实行个别定价的电厂,合同约定上网电价水平原则上按发电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收益计算确定。成本的计价基础应以电厂有效运营为前提。合理收益按电价管理部门确认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上网电价结构原则上采取两部制。实行两部制的容量电价反映容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反映电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采取峰谷分时电价。
第十六条 购电合同电价是经有<
•颁布日期:1996.09.29
•实施日期:1996.09.29
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购电合同是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售电方)与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购电方)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凡是上网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第三条 购电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协商一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要有利于电源结构优化和资源优化。
第四条 签订购电合同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售电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发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发电设施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
购电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电网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合格的电网;具有技术调度和经济调度的能力。
第五条 购售电双方在项目筹资、建设、运营等过程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购电方应按时完成相关的输变电工程;按合同规定购买正常购电量,根据需要和可能收购超发电量;进行经济调度与技术调度;按规定时间结算电费。购电方有权要求售电方提供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与电价有关的真实的财务资料。
售电方应做到电厂机组按期投产上网,并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能,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定期提供机组可靠性指标,及时提供设备健康状况和检修计划。售电方有权要求购电方提供测算电价必要的财务资料。
第六条 为满足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的要求,签订购电合同前在征得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后,可以草签意向书。
第七条 购电合同除必须具备一般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外,还必须具备电能收购、电价、电费结算、电能计量、电厂与电网技术配合、电厂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修、并网与解列、调度等特殊性条款和内容。
第八条 购售电双方可根据发电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电网的电力电量需求,签订长期或短期购电合同。长期合同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凡属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与购电方签订的长期购电合同,其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确定的资产移交的期限。短期合同,期限为1年以内。
第二章 电 能 收 购
第九条 购电合同中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购电量,包括调试期电量、商业运行期电量。
第十条 购电合同可根据国家对电源点和电网的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商业运行期的正常购电量以及机组的调峰能力。
正常购电量是与机组的额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时相应的上网电量,是购售双方在正常运营条件下购电方应收购电量,是测算上网电价的依据之一。确定正常购电量的相应机组基本利用小时一般不应低于网内同类机组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购电合同中应规定由于购电方或售电方的原因使得实际购电量与计划购电量、实际检修时间与计划检修时间发生一定偏离等情况时的电能收购计算方法。
第三章 电 价
第十二条 电价(包括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确定应以《电力法》及国家有关的电价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十三条 电价管理部门对电网内各类电厂一定时期间的上网电价有明确标准规定的,购电合同的上网电价在此期间从此规定。规定标准如发生变化,合同上网电价也应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按规定实行个别定价的电厂,合同约定上网电价水平原则上按发电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收益计算确定。成本的计价基础应以电厂有效运营为前提。合理收益按电价管理部门确认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上网电价结构原则上采取两部制。实行两部制的容量电价反映容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反映电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采取峰谷分时电价。
第十六条 购电合同电价是经有<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