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网站首页
  • 最新
  • 新闻 要闻 国内 电企 国外 电网 发电 深度 财经 评论
  • 管理 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 党建政工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企业风采 管理创新 实践案例
  • 政策 公告通知 政策监管 电力法规 资料报告 访谈观点
  • 商务 商务 招标采购 项目 产品 企业 会展
  • 行业 电网 发电 可再生能源 风电 光伏 光热 氢能 储能 售电 核电 农电 规划设计建设 综合能源服务
  • 频道 能源互联网 电力科技 电动汽车 数字电网 全球能源互联网 增量配电 电力市场 特高压 电力数字化 电力自动化 电力通信 泛在电力物联网 节能环保 电力教育培训 电力技术论文 电力人物 电力文苑
  • 招聘
  • 热点 2020电企年中工作会 2020电力安全生产月 “十四五”电力规划 2020两会说电力 电力新基建 电企2020年工作会议 2019中央巡视电企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国务院要求降电价 电力央企审计整改
  • 热词
  • Tags
首页 > 专题 > 农电 > 农电法规 > 正文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2006-01-06 15:53:41    来源: 
A- A+
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完整地反映输配电成本构成信息,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完善输配电成本补偿机制,促进电网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输配电成本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第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全部成本支出计入输配电成本。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分业务核算,合理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配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成本对象与成本项目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输配电业务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输配电成本项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
    1、材料费是指企业为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
    2、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服务于输配电业务的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批准当年从成本中计提的工资计入本项目。
    3、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4、折旧费是指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5、修理费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修理费,生产用家俱、器具修理费等。
    6、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输配电成本,但不列入以上各成本项目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税金、排污费、坏账损失、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中介费、各项跌价准备、无形资产摊销等。
    企业应在“其他费用”项下设明细科目。

    第八条 对于同时经营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企业,应将发生的需由各项业务共同承担的费用,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如按资产划分、按电量划分、按上年标准划分等)分别记入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第九条 发生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的单位,可以在输配电成本项下增设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其中,输电费是指企业为销售、购入或备用电力而支付给其他电网经营企业的过网费;委托运行维护费是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运行维护而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科目设置

    第十条  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输配电成本”二级明细科目,在“输配电成本”科目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

    第十一条  “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科目反映电力输配成本的归集和结转。借方反映成本发生数,贷方反映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转出数,期末无余额。

第四章  成本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国家电力监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提供成本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按自行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编制成本报表。 成本报表包括“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报表”等。企业编报的“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报表”,反映企业相关会计期间内发生的输配电业务各项成本额、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基本格式见附表)。

    第十四条  企业成本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企业应当于月末和年度终了编制并提供成本报表。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要求将成本报表汇总上报,同时附送所属企业成本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对成本报表的编制应作必要的说明,对成本报表各项目内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解释,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ep18.cn 请赐稿件
评论
用户名: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热点排行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我区农村专职电工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 · 江西省电力公司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考试录用工作的过渡办法
  • ·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 · 四川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
  • ·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 · 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 国家电网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推荐阅读

手机版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2018 电力18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53787号-1    北京网维八方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