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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0-24 10:24: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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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文 件 号】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农[1998]650号
【颁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8日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作,保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达到国务院办公厅134号文关于“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和目标,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电网(以下简称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网省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其他项目法人依法从事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在国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农网规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电力企业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与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程同步进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电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农电“两改一同价”方案编制本地区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报国家计委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的还贷能力,项目法人应取得省政府关于项目还贷政策的承诺。
第八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年度计划,纳入电力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的,适用《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应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工程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电力建设基金、贴费等其它专项基金;
2.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3.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
4.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
5.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本金份额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应低于20%,其余全部为融资。
第十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进行计划外投资,严格财务审计制度。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批复“两改一同价”中的总投资,超过部分不能进造价。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建设;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实施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省(市、区)工程进展情况发布通报。对项目实施不力或跟踪管理不好的单位,建议有关银行暂停其贷款。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对有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应遵守《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建设原则,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认真执行《全国农村电网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九五”计划要点》(原电力工业部电水农[1995」803号文),优化网架结构,改善调度自动化系统,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变电所的建设应优选无人值班设计,因地制宜地选用小型化方案;有条件的可考虑配电网自动化。配电台区的设置亦可按照“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质量,项目法人必须选用国产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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