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2005-10-24 11:00: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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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477-1992《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477一1992规程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当前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各项条款反复研究和讨论,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按标准化格式对总则部分、内容编排部分进行了修改。
对不属工作规程范畴的内容:原标准的第171条手电钻的使用,第172条电焊机的使用,第173条梯子的使用等予以删除。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477一1992。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 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昌润、张志达、李杰、吴平、徐腊元、黄迪元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安全的措施,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从事低压电气工作的人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3 名词术语
3.1 低压Low voltage
本规程所指的低压为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3.2 紧急事故处理The manipulating of the emergencies
对于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使设备事故扩大、引发系统故障、导致电气火灾等类事故的处理。
3.3 低压间接带电作业Low voltage indirect electriferous jobs
系指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非直接接触,即手持绝缘工具对带电设备进行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电气工作人员
4.1.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两年一次);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c)掌握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
4.1.2 电气工作人员中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1.3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
4.2 电气设备
4.2.1 低压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及运行,均应符合DL499规程的要求。
4.2.2 配电室应备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电气设备主要部位应标明相色。
4.2.4 正常时不带电,故障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配电盘(箱)应有可靠接地。
4.3 巡视检查
4.3.1 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电变压器台架,也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夜间巡视检查时,应沿线路的外侧进行;遇有大风时,应沿线路的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发现倒杆、断线,应立即派人看守,设法阻止行人通过,并与导线接地点保持4m以上的距离,同时应尽快将故障点的电源切断。
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4.3.2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必须上锁。
4.3.3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时,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
4.3.4 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4.4 电气操作
4.4.1 电气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执行,执行时应由两人进行,低压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每张操作票只能执行一个操作任务。
4.4.2 下列电气操作应使用低压操作票(见附录B):
a)停、送总电源的操作;
b)挂、拆接地线的操作;
c)双电源的解、并列操作。
4.4.3 电气操作前,应核对现场设备的名称、编号和开关、刀开关的分、合位置。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4.4.4 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开关或熔断器;送电时与上述顺序相反。
4.4.5 合刀开关时,当刀开关动触头<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477-1992《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477一1992规程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当前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各项条款反复研究和讨论,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按标准化格式对总则部分、内容编排部分进行了修改。
对不属工作规程范畴的内容:原标准的第171条手电钻的使用,第172条电焊机的使用,第173条梯子的使用等予以删除。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477一1992。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 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昌润、张志达、李杰、吴平、徐腊元、黄迪元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安全的措施,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从事低压电气工作的人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3 名词术语
3.1 低压Low voltage
本规程所指的低压为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3.2 紧急事故处理The manipulating of the emergencies
对于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使设备事故扩大、引发系统故障、导致电气火灾等类事故的处理。
3.3 低压间接带电作业Low voltage indirect electriferous jobs
系指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非直接接触,即手持绝缘工具对带电设备进行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电气工作人员
4.1.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两年一次);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c)掌握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
4.1.2 电气工作人员中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1.3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
4.2 电气设备
4.2.1 低压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及运行,均应符合DL499规程的要求。
4.2.2 配电室应备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电气设备主要部位应标明相色。
4.2.4 正常时不带电,故障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配电盘(箱)应有可靠接地。
4.3 巡视检查
4.3.1 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电变压器台架,也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夜间巡视检查时,应沿线路的外侧进行;遇有大风时,应沿线路的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发现倒杆、断线,应立即派人看守,设法阻止行人通过,并与导线接地点保持4m以上的距离,同时应尽快将故障点的电源切断。
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4.3.2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必须上锁。
4.3.3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时,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
4.3.4 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4.4 电气操作
4.4.1 电气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执行,执行时应由两人进行,低压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每张操作票只能执行一个操作任务。
4.4.2 下列电气操作应使用低压操作票(见附录B):
a)停、送总电源的操作;
b)挂、拆接地线的操作;
c)双电源的解、并列操作。
4.4.3 电气操作前,应核对现场设备的名称、编号和开关、刀开关的分、合位置。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4.4.4 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开关或熔断器;送电时与上述顺序相反。
4.4.5 合刀开关时,当刀开关动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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