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代理制破茧化蝶
2005-10-23 22:1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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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编者按:农电工用工体制改革,事关农电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电力健康发展。各地本着“依法用工、园地制宜、规范管理、稳定队伍”的原则,对农电工用工制度作出了积极探索。浙江省对代理制的尝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符合电力体制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并在用工合法化、身份明晰化、制度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特别是在农电工权益和企业利益的可统一性、可协调性方面给我们带来了积极的借鉴意义。
春到江南,烟雨蒙蒙柳色新。
截至4月15日,浙江省已有95%的县(市)完成了乡镇农电工用工体制改革,全省大部分电管员和农电工与社会劳动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了用工协议。经过近3年的试点和推广,农电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代理制终于在浙江破茧化蝶。
尽管浙江模式并非一个可以简单复制的样本,但它的成功无疑昭示了一种积极的意义。
探索:因势利导
浙江省“两改一同价”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农网改造完成得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实现得早,农电体制改革也较早进入“深水区”。在城乡供用电一体化管理和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工作基本到位之后,农电工用工体制改革成为乡镇农电体制改革的最后一座“堡垒”。
这场改革不仅事关农电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而且事关全省4万农电工的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农电工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革本身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巩固。
2001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出台了《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该文件涉及机构、人员、用工形式、经费、资产等方面内容,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除供电企业选派的人员外,乡(镇)供电营业所的电管员和专职或兼职农村电工,均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
所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就是指在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由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为其在劳动保障事务方面提供社会化的服务。
代理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早已为一些大行业,如银行、电信、石油等系统采用。电力系统虽然也有一些公司开始实行,但将其引入农电工管理范畴尚为首例。
“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同时符合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潘忠弟如是说。
他认为,这种用工形式无论对电力企业还是农电工都是有益的:对电力企业来说,可以使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用人自主权,从而形成合理的用工机制,确保人员能进能出,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对农电工来说,因为过去农电站与电管员的劳动关系大都不规范,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许多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社会保险也不健全和规范,而通过劳动保障代理,既规范了与供电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同时也规范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维护了农电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实行代理制?随着农电总站的撤销,原来电管站的电管员与农电总站自行消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此后,乡镇供电营业所择优从原电管站的电管员及农村电工中录用员工,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新录用的农电工与劳动代理机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电力企业与劳动代理机构签订用工协议,电力企业与农电工签订岗位责任书。这是一次用工关系的重大调整。
抱着审慎的态度,浙江省于2003年在湖州市本级和临海、江山市进行改革试点。在取得一定成效后,2004年初,进一步在16个单位扩大试点;10月开始,全省推广。
推行:积极稳妥
“我们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实施这一项改革措施的。”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副主任张国庭用十分肯定的语气对记者说。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由一名副省长为组长的乡镇农电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发改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厅、物价局、电力局的主要领导被列入成员,各市、县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具体指导改革。
改革中,各县供电企业的定员,由各县级供电企业根据国网公司规定的定员标准和省公司的要求,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供电范围、交通地理条件、电力用户数等情况进行测算。乡(镇)供电营业所电管员从供电企业现有人员中选派和从原电管员、村电工中择优录用,专职或兼职农村电工既可在未被供电营业所录用的原电管员和村电工中招聘,也可公开向社会招聘。
在对新电管员和农村电工的招聘中,供电企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协助代理机构对已在册使用的电管员和村电工进行了优先聘用,完成了“明确身份”。由于农电总站撤消,原与电管员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终止电管员的劳动关系时,供电部门作为资产接受方,按电管员在农电总站的工作年限,根据
春到江南,烟雨蒙蒙柳色新。
截至4月15日,浙江省已有95%的县(市)完成了乡镇农电工用工体制改革,全省大部分电管员和农电工与社会劳动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了用工协议。经过近3年的试点和推广,农电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代理制终于在浙江破茧化蝶。
尽管浙江模式并非一个可以简单复制的样本,但它的成功无疑昭示了一种积极的意义。
探索:因势利导
浙江省“两改一同价”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农网改造完成得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实现得早,农电体制改革也较早进入“深水区”。在城乡供用电一体化管理和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工作基本到位之后,农电工用工体制改革成为乡镇农电体制改革的最后一座“堡垒”。
这场改革不仅事关农电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而且事关全省4万农电工的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农电工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革本身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巩固。
2001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出台了《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该文件涉及机构、人员、用工形式、经费、资产等方面内容,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除供电企业选派的人员外,乡(镇)供电营业所的电管员和专职或兼职农村电工,均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
所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就是指在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由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为其在劳动保障事务方面提供社会化的服务。
代理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早已为一些大行业,如银行、电信、石油等系统采用。电力系统虽然也有一些公司开始实行,但将其引入农电工管理范畴尚为首例。
“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同时符合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潘忠弟如是说。
他认为,这种用工形式无论对电力企业还是农电工都是有益的:对电力企业来说,可以使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用人自主权,从而形成合理的用工机制,确保人员能进能出,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对农电工来说,因为过去农电站与电管员的劳动关系大都不规范,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许多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社会保险也不健全和规范,而通过劳动保障代理,既规范了与供电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同时也规范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维护了农电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实行代理制?随着农电总站的撤销,原来电管站的电管员与农电总站自行消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此后,乡镇供电营业所择优从原电管站的电管员及农村电工中录用员工,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新录用的农电工与劳动代理机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电力企业与劳动代理机构签订用工协议,电力企业与农电工签订岗位责任书。这是一次用工关系的重大调整。
抱着审慎的态度,浙江省于2003年在湖州市本级和临海、江山市进行改革试点。在取得一定成效后,2004年初,进一步在16个单位扩大试点;10月开始,全省推广。
推行:积极稳妥
“我们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实施这一项改革措施的。”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副主任张国庭用十分肯定的语气对记者说。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由一名副省长为组长的乡镇农电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发改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厅、物价局、电力局的主要领导被列入成员,各市、县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具体指导改革。
改革中,各县供电企业的定员,由各县级供电企业根据国网公司规定的定员标准和省公司的要求,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供电范围、交通地理条件、电力用户数等情况进行测算。乡(镇)供电营业所电管员从供电企业现有人员中选派和从原电管员、村电工中择优录用,专职或兼职农村电工既可在未被供电营业所录用的原电管员和村电工中招聘,也可公开向社会招聘。
在对新电管员和农村电工的招聘中,供电企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协助代理机构对已在册使用的电管员和村电工进行了优先聘用,完成了“明确身份”。由于农电总站撤消,原与电管员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终止电管员的劳动关系时,供电部门作为资产接受方,按电管员在农电总站的工作年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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