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的抄、核、收管理
2006-03-06 17:18: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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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局 钱锦山 彭荣才
1 电价管理
1.1 各供电所要明确一名精通业务、熟悉电价电费政策的人员兼职电价管理 一般由电费核算员兼任 。
1.2 客户的电价必须依照国家及上级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根据用电不同类别,由电价管理员使用业务工作传票初定,经所长审批后确定。
1.3 电价的变更。上级政策规定的电价调整,由电价员统一变更;抄表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用户电价类别与电价政策不相符,以及用户提出更改电价报告后,由电价员现场核查,通过工作传票经所长审核后予以变更。
1.4 电力客户必须按分类电价装表计量。对不能按分类电价装表的用户,在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合理测算定比收费,并与用户协商限期整改。从2001年起,不再按定比收费。
1.5 每季由电价员进行一次平均电价分析,找出影响平均电价升降的原因,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防止基本电费、峰谷电量电费、力率调整电费计算差错的发生。
2 票据和抄表册、卡管理
2.1 电费发票应由专人领取、保管、发放、使用。票根按月和发票顺序号装订成册送交县局统一保管。
2.2 新领取的手工发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是否有少页、缺页情况。当月使用多余的票据应剪角处理后加盖作废印章,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2.3 在开票过程中,未撕下的错票加盖作废的印章即可;若撕下的票据作废,必须收回全部联次粘贴在发票存根上交所长签字后方可作废;已经统计销售收入的隔月错票据,作废或需要开红票冲抵的票据,需经县局农电科长签字批准,数额超过万元须报分管局长签字批准。
2.4 抄表卡册必须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在抄表日期前一天发放抄表册。
2.5 各供电所的抄表册按大用户、专用变和公用变分别建册,便于按电压等级分级分台变核算线损。
2.6 建卡、改卡落实专人负责。应根据业务工作传票及时准确地办理新装增容及杂项传票、故障表的改卡、建卡手续。对倍率、电价、变压器加收铜铁损、表计起止码以及各类电价表计的串并接关系认真核对清楚,防止造成差错。
2.7 使用微机开票的供电所,每月开票前应对本月份客户用电变更情况与机内数据进行核对,开票后将本月份发生的各类传票与相应客户开出的票据进行认真核对,防止漏开或错开。
2.8 写满的抄表卡应妥善保管,按册顺序存放,以备遇到用电纠纷时查询档案。新卡片誊清后必须与原抄表卡认真核对,保证无差错。
3 抄表
3.1 抄表日期必须固定。因故抄表日期确需变动时,前后不得超过2天,且需经所长同意。对于专用变及以上客户,不论何种原因,都应保证按期抄表。
3.2 专用变及以上用户每月抄表一次,公用变居民客户可2个月抄表一次。抄见率要求达到:一般用户和专用变及以上客户100%,居民客户98%。
3.3 抄表员必须抄表到位,不得错抄、漏抄和估抄。
3.4 抄表时,应对电能表及互感器的变比以及用电性质认真核对 特别是首次抄表 ,防止发生倍率差错。
3.5 抄表过程中如发现表计异常 表计、互感器烧坏、停转、空转、卡字、跳字等 ,要认真做好记录。故障表的电量,原则上可按上月的用电量估计,回所后及时汇报,由所里派专人现场检查处理。
3.6 抄录电量时,应按实际使用电量抄录,不得出现“人情表”、“关系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7 抄表人员应认真核实客户电价执行情况,检查客户是否有违约行为。发现问题,查明事实,写出书面材料,用户签字认可,交所派人处理,不得私下处理或隐瞒不报。
3.8 抄表时如遇表计拆除或更换,要认真核查起、止码,不得通过换表甩电量。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客户,每月应核对客户受电变压器容量与账卡的计费容量是否相符,防止用户私换变压器改变容量而少收基本电费。对申请暂停期满的用户,应通知其开始按计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3.9 抄表卡片上户名地址、表计记录、结算方式、电价等不得私自更改,对抄录的表码不得随意涂改,涂改的数字必须加盖抄表人印章。
4 开票、复核
4.1 开票人员根据抄表人员交回的抄表册,按顺序开票。开票时,对用户的上月表码、本月表码、电价变化、基本电费执行等认真核对,有疑点时查清原因方可开票。增值税票凭电费结算到供电所统一开票,增值税票与电费发票的电量、电价、电费必须完全一致,严格执行增值税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4.2 微机制票和使用抄表机抄表的,每次要认真核对数据。对电量变化比较大的客户要查明原因,防止操作失误,造成差错。
4.3 按规定正确计算客户的变压器损耗、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峰谷电费等 ,不得随意调整峰谷电量、基本电费收取的容量、时间、功率因数、力率调整电费的比例。若违反者,一经查实,造成企业损失由个人全额承担并追究其责任。
4.4 复核员必须对开出的发票,就其执行电价、表码、电量、计算方法、电费金额、金额的大小写是<
作者: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局 钱锦山 彭荣才
1 电价管理
1.1 各供电所要明确一名精通业务、熟悉电价电费政策的人员兼职电价管理 一般由电费核算员兼任 。
1.2 客户的电价必须依照国家及上级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根据用电不同类别,由电价管理员使用业务工作传票初定,经所长审批后确定。
1.3 电价的变更。上级政策规定的电价调整,由电价员统一变更;抄表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用户电价类别与电价政策不相符,以及用户提出更改电价报告后,由电价员现场核查,通过工作传票经所长审核后予以变更。
1.4 电力客户必须按分类电价装表计量。对不能按分类电价装表的用户,在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合理测算定比收费,并与用户协商限期整改。从2001年起,不再按定比收费。
1.5 每季由电价员进行一次平均电价分析,找出影响平均电价升降的原因,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防止基本电费、峰谷电量电费、力率调整电费计算差错的发生。
2 票据和抄表册、卡管理
2.1 电费发票应由专人领取、保管、发放、使用。票根按月和发票顺序号装订成册送交县局统一保管。
2.2 新领取的手工发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是否有少页、缺页情况。当月使用多余的票据应剪角处理后加盖作废印章,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2.3 在开票过程中,未撕下的错票加盖作废的印章即可;若撕下的票据作废,必须收回全部联次粘贴在发票存根上交所长签字后方可作废;已经统计销售收入的隔月错票据,作废或需要开红票冲抵的票据,需经县局农电科长签字批准,数额超过万元须报分管局长签字批准。
2.4 抄表卡册必须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在抄表日期前一天发放抄表册。
2.5 各供电所的抄表册按大用户、专用变和公用变分别建册,便于按电压等级分级分台变核算线损。
2.6 建卡、改卡落实专人负责。应根据业务工作传票及时准确地办理新装增容及杂项传票、故障表的改卡、建卡手续。对倍率、电价、变压器加收铜铁损、表计起止码以及各类电价表计的串并接关系认真核对清楚,防止造成差错。
2.7 使用微机开票的供电所,每月开票前应对本月份客户用电变更情况与机内数据进行核对,开票后将本月份发生的各类传票与相应客户开出的票据进行认真核对,防止漏开或错开。
2.8 写满的抄表卡应妥善保管,按册顺序存放,以备遇到用电纠纷时查询档案。新卡片誊清后必须与原抄表卡认真核对,保证无差错。
3 抄表
3.1 抄表日期必须固定。因故抄表日期确需变动时,前后不得超过2天,且需经所长同意。对于专用变及以上客户,不论何种原因,都应保证按期抄表。
3.2 专用变及以上用户每月抄表一次,公用变居民客户可2个月抄表一次。抄见率要求达到:一般用户和专用变及以上客户100%,居民客户98%。
3.3 抄表员必须抄表到位,不得错抄、漏抄和估抄。
3.4 抄表时,应对电能表及互感器的变比以及用电性质认真核对 特别是首次抄表 ,防止发生倍率差错。
3.5 抄表过程中如发现表计异常 表计、互感器烧坏、停转、空转、卡字、跳字等 ,要认真做好记录。故障表的电量,原则上可按上月的用电量估计,回所后及时汇报,由所里派专人现场检查处理。
3.6 抄录电量时,应按实际使用电量抄录,不得出现“人情表”、“关系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7 抄表人员应认真核实客户电价执行情况,检查客户是否有违约行为。发现问题,查明事实,写出书面材料,用户签字认可,交所派人处理,不得私下处理或隐瞒不报。
3.8 抄表时如遇表计拆除或更换,要认真核查起、止码,不得通过换表甩电量。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客户,每月应核对客户受电变压器容量与账卡的计费容量是否相符,防止用户私换变压器改变容量而少收基本电费。对申请暂停期满的用户,应通知其开始按计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3.9 抄表卡片上户名地址、表计记录、结算方式、电价等不得私自更改,对抄录的表码不得随意涂改,涂改的数字必须加盖抄表人印章。
4 开票、复核
4.1 开票人员根据抄表人员交回的抄表册,按顺序开票。开票时,对用户的上月表码、本月表码、电价变化、基本电费执行等认真核对,有疑点时查清原因方可开票。增值税票凭电费结算到供电所统一开票,增值税票与电费发票的电量、电价、电费必须完全一致,严格执行增值税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4.2 微机制票和使用抄表机抄表的,每次要认真核对数据。对电量变化比较大的客户要查明原因,防止操作失误,造成差错。
4.3 按规定正确计算客户的变压器损耗、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峰谷电费等 ,不得随意调整峰谷电量、基本电费收取的容量、时间、功率因数、力率调整电费的比例。若违反者,一经查实,造成企业损失由个人全额承担并追究其责任。
4.4 复核员必须对开出的发票,就其执行电价、表码、电量、计算方法、电费金额、金额的大小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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