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印发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记者 陈炜伟)国家能源局3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并明确了2020年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其中上海等省份为5%,广东为7%,北京、河北为10%,甘肃、新疆为13%。
我国已经明确,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30年达到20%左右。截至2015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
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能源发展规划应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重要发展指标,明确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以此为依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说,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指导意见还明确,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可通过证书交易平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交易。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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