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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接管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 一直由电网公司代收沉底改观

  2019-09-14 10:55: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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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2019年之前,可再生能源附加一直由电网公司代收,征收率维持在85%左右。根据财政部的公开信息,仅2012~2017年的6年间,就有约620亿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被拖欠(如下表所示),主要原因是燃煤自备电厂的欠缴。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3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追缴自备电厂拖欠的、包含可再生能源附加的政府性基金。
然而,电网公司毕竟是企业,没有执法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困难。

不同于电网公司,税务部门作为国家机构,拥有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税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给予物质或者非物质制裁性处理的权力。通过税务部门的硬核执法,保证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率,实现应收尽收(文件原文链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从2019年1月1日,包含可再生能源附加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文件提出:
1)2018年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
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一方面,未来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将保持较高的征收率,每年可以多征收100多亿元;另一方面,往年欠缴的600多亿将会被追缴入库。
这两项政策,虽然无法解决目前存在的补贴缺口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补贴缺口的扩大。

2018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2018年第63号公告,《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附加等的征管工作职责划转。


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七、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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