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钉子户怎么办
2006-09-21 14:00: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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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当环境执法对象是地方的税收大户、有特殊来历的企业、或是强势企业时,执法就有可能成为一场漫长的等待或是较量,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公众意愿和法律准则就会多次被忽略。有时地方政府主动偏袒,有时地方政府即使严格按法律办,也会经历旷日持久的扯皮,这一次,成都市历经两年督促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上治污项目,仍无实质性进展,就是典型一例。
这家企业是成都市的排污大户,还制造了2005年的“黑雨事件”,这对当时刚刚创模成功的成都市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成都市政府要求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必须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但时至今日,历经两年扯皮,治理工程才刚刚开工建设。
企业环保投资咋就这么难?记者调查发现,似乎问题的焦点是企业两个股东究竟该谁来掏这笔钱,双方都阐述了自己不掏钱或少掏钱的理由,如作为控股方的中华企业集团说,他们和四川电力公司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的BOT管理模式,建设、经营、管理全部承包给四川电力公司。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资。而四川电力公司则表态,只愿意按照对应49%的股份来掏钱。双方协商不得,倒把企业该承担、该履行的法律责任一再搁置,这么一搁置,就达两年之久。虽然各有各的理,但最后的结果是由于一再拖延,企业有可能将自己拉入最后关停的被动局面,若关停,还会连累许多依赖其热电联供的企业客户也被迫停产。
似乎治污设施迟迟动不了工,问题出在两个股东的意见相左,但因为这,就将地方政府要求的限期治理任务搁置一边,实在是对法律的轻视。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究竟该由谁承担?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企业内部不管发生什么问题,都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影响其治污,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待这样一个特殊企业,从两年的时间跨度上看,就可知地方执法的不易和艰难。估计成都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在处理这件事上,已经相当的有耐心,因为成都市政府本着服务企业、发展经济的良好愿望,仅2004年8月以来,或通过专题调研、现场办公、检查督办,或结合省上专项督察活动,由市领导带领环保、经济等市级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督促解决污染问题就有14次之多。
刘备三顾茅庐,尚能打动诸葛先生;但成都市政府的14次亲临企业,也没能令企业尊重国家的环保法律规定;成都市市长葛红林亲自出面,特意约请包括嘉陵电厂在内、被省政府列入限期治理名单的12家超标排污企业代表,在市政府会议室逐一敲定10月31日这一完成治理任务的最后时限,但效果好象也不明显。
执法上如此费尽心力,成都市政府得到的结果还是很受伤,虽然一再要求,企业必须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但到现在,工程才刚刚开工。
法律有其严肃性,不能容许近两年的讨价还价。成都市已经表示,嘉陵电厂的污染整治对成都空气质量改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10月31日前如果完不成治污任务,将勒令其停产治理。
如此看来,对于环保上的钉子户,必须强制执行。执法难是当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很多环境事故多发与政府不愿作为、不敢作为大有关系。看来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上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少一点优柔寡断,少一点儿女情长,少一点瞻前顾后;并要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放到首位。当政府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健康看得高于一切时,企业在地方的强势地位、具体案例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案件背后一些权利机构的操纵,诸多因素对执法造成的干扰和困难,都必须克服,也能够克服。
当环境执法对象是地方的税收大户、有特殊来历的企业、或是强势企业时,执法就有可能成为一场漫长的等待或是较量,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公众意愿和法律准则就会多次被忽略。有时地方政府主动偏袒,有时地方政府即使严格按法律办,也会经历旷日持久的扯皮,这一次,成都市历经两年督促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上治污项目,仍无实质性进展,就是典型一例。
这家企业是成都市的排污大户,还制造了2005年的“黑雨事件”,这对当时刚刚创模成功的成都市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成都市政府要求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必须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但时至今日,历经两年扯皮,治理工程才刚刚开工建设。
企业环保投资咋就这么难?记者调查发现,似乎问题的焦点是企业两个股东究竟该谁来掏这笔钱,双方都阐述了自己不掏钱或少掏钱的理由,如作为控股方的中华企业集团说,他们和四川电力公司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的BOT管理模式,建设、经营、管理全部承包给四川电力公司。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资。而四川电力公司则表态,只愿意按照对应49%的股份来掏钱。双方协商不得,倒把企业该承担、该履行的法律责任一再搁置,这么一搁置,就达两年之久。虽然各有各的理,但最后的结果是由于一再拖延,企业有可能将自己拉入最后关停的被动局面,若关停,还会连累许多依赖其热电联供的企业客户也被迫停产。
似乎治污设施迟迟动不了工,问题出在两个股东的意见相左,但因为这,就将地方政府要求的限期治理任务搁置一边,实在是对法律的轻视。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究竟该由谁承担?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企业内部不管发生什么问题,都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影响其治污,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待这样一个特殊企业,从两年的时间跨度上看,就可知地方执法的不易和艰难。估计成都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在处理这件事上,已经相当的有耐心,因为成都市政府本着服务企业、发展经济的良好愿望,仅2004年8月以来,或通过专题调研、现场办公、检查督办,或结合省上专项督察活动,由市领导带领环保、经济等市级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督促解决污染问题就有14次之多。
刘备三顾茅庐,尚能打动诸葛先生;但成都市政府的14次亲临企业,也没能令企业尊重国家的环保法律规定;成都市市长葛红林亲自出面,特意约请包括嘉陵电厂在内、被省政府列入限期治理名单的12家超标排污企业代表,在市政府会议室逐一敲定10月31日这一完成治理任务的最后时限,但效果好象也不明显。
执法上如此费尽心力,成都市政府得到的结果还是很受伤,虽然一再要求,企业必须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但到现在,工程才刚刚开工。
法律有其严肃性,不能容许近两年的讨价还价。成都市已经表示,嘉陵电厂的污染整治对成都空气质量改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10月31日前如果完不成治污任务,将勒令其停产治理。
如此看来,对于环保上的钉子户,必须强制执行。执法难是当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很多环境事故多发与政府不愿作为、不敢作为大有关系。看来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上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少一点优柔寡断,少一点儿女情长,少一点瞻前顾后;并要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放到首位。当政府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健康看得高于一切时,企业在地方的强势地位、具体案例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案件背后一些权利机构的操纵,诸多因素对执法造成的干扰和困难,都必须克服,也能够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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