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2006-09-06 13:00: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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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编者按 根据2006年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分成5个小组赴天津、山西、新疆、重庆、湖北、河南、河北、内蒙古、浙江、吉林10个省、区、市了解情况,并对工业、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的节能情况作了专题调研。
7月11日,杭钢集团、三狮集团等17家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的浙江企业郑重地与省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承诺到2010年底实现节能118.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这是浙江首次要求耗能大户立下节能“军令状”。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实施8年多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总体下降,由1998年的每万元1.56吨标准煤,下降到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均为2000年可比价),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逐步降低,能源利用效率有所提高。
全社会节能措施成效显著
近年来,在国家发改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每年举办一次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同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相继制定实施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还编制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确定了工业、建筑等重点节能领域,启动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20多个省、区、市颁布了70多项节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上海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年还专门制定了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上海、甘肃等6个省、区、市建立了节能监察中心。浙江、广东、山东等地把节能纳入各级政府和干部的考核考评体系。浙江省各地市普遍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山东、辽宁、深圳积极扶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推动形成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新机制。北京、天津率先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
每年迎峰度夏期间,上海的空调用电量要占到全市电力负荷的40%以上,而目前大多数空调的能效比很低。因此,上海宣布对家用空调提前试行更高的能效标准,即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来达到节能。按照国家标准,空调产品目前的能效比标准为2.6,2010年要求达到3.4。而上海规定,从明年开始,凡是进入上海市场的空调产品,能效比必须达到3.2。
为确保完成湖北省政府制定的全省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目标,2006年下半年,湖北实施“百家企业节能工程”。以冶金、石化、建材、电力等年耗能总量10万吨标煤以上企业为重点,着力抓好100户重点能耗企业的节能工作,确保百户重点能耗企业今年节能120万吨标煤以上。
为降低万元GDP能耗,宁夏计划采取多种措施。2008年以前,宁夏将关停50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共计关停容量为300万千瓦,此举可年减少煤耗100万吨,同时严格限制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提高燃煤机组的电煤利用效率。
辽宁省采取5个方面的措施:建立万元GDP能耗指标统计、公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控;建立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启动循环经济试点;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法规体系建设。2006年辽宁省计划关闭50处小煤矿,上半年已关闭20处。
能源形势严峻亟待依法治理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的情况看,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节能工作不能适应我国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远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是能源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储量比较丰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
近年来能源消费急剧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2005年煤炭产量达21.9亿吨,比2000年翻了一番,仍不能满足需要。石油净进口量由2000年的0.76亿吨,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1.43亿吨。
与能源短缺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能源浪费惊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3%,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左右;2003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按2000年价格计算,2002年―2004年分别为1.30、1.36、1.43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与2004年持平,2006年上半年同比上升0.8%。“十五”
期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年均为1.04,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据测算,如果今后15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年均控制在1.0,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这是我国根本无法承受的。
目前,我国工业能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0%左右,其中钢铁、建材、化工、石油加工及炼焦、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占到了工业总能耗的69%。同时,高耗能的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产业集中度低,小企业多,技术水平不高,增加了能源消耗。2005年,我国具有炼铁、炼钢生产能力的钢铁企业有871家,平均每家企业粗钢产量约40万吨,18家产能500万吨以上的企业,产量仅占全国粗钢产量的46%。而2004年,日本4家钢铁企业的产量就占其粗钢产量的73%,俄罗斯5家企业产量占79%,韩国2家企业产量占82%。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为主,不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和消费总量中分别占92.1%和92.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比例偏低。
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跟不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少。现有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明显差距。2004年火电供电煤耗每千瓦时为379克标准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67克;大中型企业吨钢可比能耗为705千克标准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95千克;电解铝交流电耗为每吨15080千瓦时,比国际先进水平高980千瓦时;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2倍至3倍;载货汽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1倍以上;我国现有各类电动机总功率约4.2亿千瓦,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相当于每年多消耗电能约1500亿千瓦时。
执法检查组为节能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各地调研后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
――将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及其产品,逐步调高税率,使之与节能需要相适应,最终达到提高用能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自觉节能,遏制能源浪费的政策效果。全面实施资源税以储量计征的办法,规范和提高税率,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性开采。尽快开征燃油税。制定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灯等节能产品的财政政策。在工业领域全面实行峰谷差别电价制度,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到城市居民用电领域。
――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各类产品能效标准、行业能耗准入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的制订工作。
――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议从2007年开始在重点用能单位率先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其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降耗情况。有关部门要实行节能产品和节能单位的定期公报制度,同时公布那些不节能的产品、技术和用能单位。
――降低政府机构和建筑领域的能耗。实行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设施的用能定额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实现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制度。加快推行按用热量收费,争取在3年内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城市的供热体制改革。
――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的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潜力很大,风能可供利用的装机容量约10亿千瓦(目前只开发了0.13%);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年日照时间在2200小时以上;每年可用于能源使用的农作物秸秆资源量约合1.5亿吨标准煤;林业剩余物资源量约合2亿吨标准煤;油料植物和能源作物潜在种植面积可满足年产5000万吨生物液体燃料的原料需求。应加大财税、投资、价格政策的扶持力度,全面实行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强制电网收购制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尽快修订节能法。节能法修订已经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根据我国的节能形势,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马立群)
7月11日,杭钢集团、三狮集团等17家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的浙江企业郑重地与省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承诺到2010年底实现节能118.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这是浙江首次要求耗能大户立下节能“军令状”。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实施8年多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总体下降,由1998年的每万元1.56吨标准煤,下降到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均为2000年可比价),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逐步降低,能源利用效率有所提高。
全社会节能措施成效显著
近年来,在国家发改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每年举办一次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同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相继制定实施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还编制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确定了工业、建筑等重点节能领域,启动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20多个省、区、市颁布了70多项节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上海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年还专门制定了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上海、甘肃等6个省、区、市建立了节能监察中心。浙江、广东、山东等地把节能纳入各级政府和干部的考核考评体系。浙江省各地市普遍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山东、辽宁、深圳积极扶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推动形成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新机制。北京、天津率先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
每年迎峰度夏期间,上海的空调用电量要占到全市电力负荷的40%以上,而目前大多数空调的能效比很低。因此,上海宣布对家用空调提前试行更高的能效标准,即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来达到节能。按照国家标准,空调产品目前的能效比标准为2.6,2010年要求达到3.4。而上海规定,从明年开始,凡是进入上海市场的空调产品,能效比必须达到3.2。
为确保完成湖北省政府制定的全省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目标,2006年下半年,湖北实施“百家企业节能工程”。以冶金、石化、建材、电力等年耗能总量10万吨标煤以上企业为重点,着力抓好100户重点能耗企业的节能工作,确保百户重点能耗企业今年节能120万吨标煤以上。
为降低万元GDP能耗,宁夏计划采取多种措施。2008年以前,宁夏将关停50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共计关停容量为300万千瓦,此举可年减少煤耗100万吨,同时严格限制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提高燃煤机组的电煤利用效率。
辽宁省采取5个方面的措施:建立万元GDP能耗指标统计、公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控;建立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启动循环经济试点;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法规体系建设。2006年辽宁省计划关闭50处小煤矿,上半年已关闭20处。
能源形势严峻亟待依法治理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的情况看,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节能工作不能适应我国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远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是能源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储量比较丰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
近年来能源消费急剧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2005年煤炭产量达21.9亿吨,比2000年翻了一番,仍不能满足需要。石油净进口量由2000年的0.76亿吨,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1.43亿吨。
与能源短缺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能源浪费惊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3%,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左右;2003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按2000年价格计算,2002年―2004年分别为1.30、1.36、1.43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与2004年持平,2006年上半年同比上升0.8%。“十五”
期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年均为1.04,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据测算,如果今后15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年均控制在1.0,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这是我国根本无法承受的。
目前,我国工业能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0%左右,其中钢铁、建材、化工、石油加工及炼焦、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占到了工业总能耗的69%。同时,高耗能的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产业集中度低,小企业多,技术水平不高,增加了能源消耗。2005年,我国具有炼铁、炼钢生产能力的钢铁企业有871家,平均每家企业粗钢产量约40万吨,18家产能500万吨以上的企业,产量仅占全国粗钢产量的46%。而2004年,日本4家钢铁企业的产量就占其粗钢产量的73%,俄罗斯5家企业产量占79%,韩国2家企业产量占82%。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为主,不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和消费总量中分别占92.1%和92.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比例偏低。
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跟不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少。现有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明显差距。2004年火电供电煤耗每千瓦时为379克标准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67克;大中型企业吨钢可比能耗为705千克标准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95千克;电解铝交流电耗为每吨15080千瓦时,比国际先进水平高980千瓦时;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2倍至3倍;载货汽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1倍以上;我国现有各类电动机总功率约4.2亿千瓦,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相当于每年多消耗电能约1500亿千瓦时。
执法检查组为节能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各地调研后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
――将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及其产品,逐步调高税率,使之与节能需要相适应,最终达到提高用能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自觉节能,遏制能源浪费的政策效果。全面实施资源税以储量计征的办法,规范和提高税率,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性开采。尽快开征燃油税。制定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灯等节能产品的财政政策。在工业领域全面实行峰谷差别电价制度,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到城市居民用电领域。
――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各类产品能效标准、行业能耗准入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的制订工作。
――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议从2007年开始在重点用能单位率先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其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降耗情况。有关部门要实行节能产品和节能单位的定期公报制度,同时公布那些不节能的产品、技术和用能单位。
――降低政府机构和建筑领域的能耗。实行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设施的用能定额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实现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制度。加快推行按用热量收费,争取在3年内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城市的供热体制改革。
――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的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潜力很大,风能可供利用的装机容量约10亿千瓦(目前只开发了0.13%);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年日照时间在2200小时以上;每年可用于能源使用的农作物秸秆资源量约合1.5亿吨标准煤;林业剩余物资源量约合2亿吨标准煤;油料植物和能源作物潜在种植面积可满足年产5000万吨生物液体燃料的原料需求。应加大财税、投资、价格政策的扶持力度,全面实行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强制电网收购制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尽快修订节能法。节能法修订已经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根据我国的节能形势,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马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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