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供电公司:用户户外临时用电忘了件事,赔了1800元!
“啊!我还以为用的是物业公司的电呢!接电的时候,是经物业公司的电工同意后才接的。”1月3日,宝应县经济开发区自由职业者李某在被告知自己窃电时,有点委屈地说。
1月3日上午,江苏扬州宝应县供电公司宝开供电所运维采集班班长谈文军发现,欧洲城1号变电所3号主变台区线损异常,便与台区经理冀家俊及孙树明、王跃忠等人前去核查。
当核查到4号楼供门市用电的电源侧开关时,他们发现此处安装着1只非供电公司资产的三相四线电表,当场拍照取证。
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将李某喊到了现场。李某承认是自己接的电。谈文军告诉他,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窃电。
原来,李某临时在欧洲城4号楼东侧围墙内的一块空地上为他人切割、焊接铁件。由于要用电,他就与物业公司电工商量,接个临时电源用。物业公司电工认为临时使用问题不大,就同意了。
于是,李某在2017年12月24日就近将电缆线接到了4号楼一层配电箱处的电源侧开关桩头上,并装了一只电表。其实他接的并不是物业公司的电。“临时用电也要到供电企业提交申请,你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属于窃电。”谈文军解释道。“噢,这下我就明白了,我愿意接受处理。”最终,李某在窃电违约通知单上签了字,并在1月3日到宝开供电所补交了电费613.73元和违约使用电费1841.19元。(郑宝元 乔梦清 )
TIPS:《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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