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涉黑团伙猖狂窃电 依法维权首犯获罚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害严重的团伙窃电案件,涉案相关人员受到应有惩处。
事情要追溯到5年前。2008年5月,为谋取个人利益,在荔湾区经营餐厅、酒店业务的陈志伟、陈志明等人决定实施窃电,同案人黎耀强具体负责安排。他们找到了荔湾供电局装表班李某充当“内线”。自此,他们连续5年在各经营场所采用破坏低压电表、更换高压电流互感器等方法进行偷电,直至2013年6月10日为逃避追责才将电费计量装置恢复正常。
案件调查中,广州供电局积极配合侦查工作,通过引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广州市计量科学研究院等权威部门专家介入取证评定窃电事实,就案件中的窃电量计算等专业技术问题提供鉴定报告作为第三方证据,提高了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检方的数据,陈志伟等人经营的家福酒家盗窃电费784万余元,地一居酒楼盗窃电费124万元……同案人李林枝承包经营荔湾区东沙经济开发区自备商业高压电房,为谋取非法利益从2010年9月更换电流互感器进行偷电,除2012年9月至10月因荔湾供电局检查而将电流互感器更换正常停止偷电外,直至2013年6月,盗窃电费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全案盗窃电费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最终,经过法院一审认定陈志伟等12人已触犯盗窃罪,因盗窃罪所判处的刑期,首犯陈志伟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对其余11人判处2年至8年不等的刑期以及相应罚金。身为同伙的荔湾供电局内部人员李某二审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分析
近年来,窃电手段更新快,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多且专业性较高,公检法对供电企业单方面提供的电能表准确度检定、窃电量和窃电时间以及电能表非法改造的证据采信度不高,窃电案件不予立案时有发生,使供电企业的诉讼难度增加。本案中广州供电局法律部积极参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工作,通过联合稽查中心加大证据材料收集力度,应对窃电方式、时间和数量等事实部分推定结果遭受质疑不能立案起诉和证据效力不高退回补充侦查等困难,经过电力司法鉴定和搜集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等方法,一审庭审虽然被告拒绝承认控罪,但确凿的证据面前,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用户窃电触犯盗窃罪,该案判决对于下一步进行窃电民事责任的违约追究案件起到积极的预判影响。(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