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立法需尽快“补位”保障发展
2015-03-19 16:19:50 来源: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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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大力发展新能源、多举措提高能效、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在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烈的讨论中,有一种声音显得尤为冷静,就是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能源发展筑起法律屏障。
在“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新时期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的大背景下,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却面临这样的窘境:基础性的《能源法》长期缺位,已有的部分法律内容急需修订,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尚缺失,能源管理行政措施多、市场手段少。
随着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全面展开,法制的缺位将成为改革的掣肘,能源发展急需立法“补位”。
首先是基础性的《能源法》长期缺位的问题。《能源法》迟迟未出台,使能源法体系缺少支撑,这已导致我国能源领域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长期依靠各部门的行政协调,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调整。
再就是已有的部分法律内容亟待加以修订和完善。一些已有的能源法律法规落后于管理体制和行业实际的发展变化,甚至在某些方面限制和阻碍了行业发展。
例如 《可再生能源法》自2009年修订至今,已有5年。在这段时间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国际国内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急需开展有针对性的修订工作,细化和明确老问题,纳入新形势和新任务,解决新问题。
此外,石油、天然气、原子能、核电、能源监管、能源公用事业等领域还没有相应的能源单行法,能源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政策也不能及时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别是作为经济“血液”的油气行业迄今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油气管理法律,油气行业的基本制度以及不同细分领域的立法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这将为油气领域改革带来“隐形栅栏”。
事实上,能源法已被视作一个交叉领域,即有关能源开发利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承载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等多重价值,需要以跨学科的视角来研究能源法问题。经多年的酝酿,我国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加快这一进程,同时,国际上也存在先进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能源革命只争朝夕,法制建设必须快步追上,护佑同行。我们期待,在立法部门、企业、社会的合力助推下,我国的能源立法能够尽快步入新的阶段。
大力发展新能源、多举措提高能效、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在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烈的讨论中,有一种声音显得尤为冷静,就是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能源发展筑起法律屏障。
在“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新时期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的大背景下,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却面临这样的窘境:基础性的《能源法》长期缺位,已有的部分法律内容急需修订,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尚缺失,能源管理行政措施多、市场手段少。
随着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全面展开,法制的缺位将成为改革的掣肘,能源发展急需立法“补位”。
首先是基础性的《能源法》长期缺位的问题。《能源法》迟迟未出台,使能源法体系缺少支撑,这已导致我国能源领域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长期依靠各部门的行政协调,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调整。
再就是已有的部分法律内容亟待加以修订和完善。一些已有的能源法律法规落后于管理体制和行业实际的发展变化,甚至在某些方面限制和阻碍了行业发展。
例如 《可再生能源法》自2009年修订至今,已有5年。在这段时间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国际国内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急需开展有针对性的修订工作,细化和明确老问题,纳入新形势和新任务,解决新问题。
此外,石油、天然气、原子能、核电、能源监管、能源公用事业等领域还没有相应的能源单行法,能源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政策也不能及时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别是作为经济“血液”的油气行业迄今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油气管理法律,油气行业的基本制度以及不同细分领域的立法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这将为油气领域改革带来“隐形栅栏”。
事实上,能源法已被视作一个交叉领域,即有关能源开发利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承载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等多重价值,需要以跨学科的视角来研究能源法问题。经多年的酝酿,我国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加快这一进程,同时,国际上也存在先进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能源革命只争朝夕,法制建设必须快步追上,护佑同行。我们期待,在立法部门、企业、社会的合力助推下,我国的能源立法能够尽快步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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