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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政府定价须改变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012-11-14 09:16:45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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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我国能源价格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能源研究会分别对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做出专题报告《推进我国能源价格改革面临的主要约束与对策建议》和《中国能源政策评论2012》,建言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能源监管体制。

  前者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由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曹小奇负责;后者则为能源研究会首份能源政策年度报告。

  能源政府定价须改变

  国研中心与中国能源研究会认为,“中国的能源价格仍然以政府定价为主,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扭曲和矛盾。”

  就“煤电油气”各能源品种而言,国家虽逐步放松煤价管制,但煤炭价格双轨制正在影响电煤供应和能源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电价改革相对缓慢,仍然由政府主导。目前,我国竞价上网机制没有建立、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上网电价无法反映应燃料价格变化,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完全考虑到输配电量大小的变化。电力市场改革明显滞后于煤炭市场,造成“市场煤”与“计划电”的长期矛盾。

  成品油定价机制不完善,调价周期太长且波动幅度限定较为严格,使得价格难以贴近市场行情。由于调价之后,放大市场预期,加重投机行为,导致市场供需紊乱,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跨省输送费用由国家统一制定,城市输配和终端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自去年底,国家在广东、广西试点天然气价格改革,改革的思路是用“市场净回值法”代替“成本加成”定价,将天然气价格与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可替代能源价挂钩。

  对于上述问题,国研中心与中国能源研究会的政策建议一致。

  即,改革煤炭价格双轨制,取消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的价格差。完善和落实煤电联动政策,以充分的价格信号传导作用,保证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抑制不合理需求。

  在电力领域,加快电力改革,实现电力竞价上网、输配分开。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中心俞燕山建议,“推进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构建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具体举措: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明确大用户标准,分层次放开达到标准的大用户,由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协商电力、电价和电量,并签订购电合同。”

  石油领域则需要积极排除障碍,允许其他竞争主体进入,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加快成品油价格调整频率。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竞争性市场,政府只对具有垄断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进行管理。

  建议成立高层次能源管理部门

  国研中心在专题报告中提出,我国能源价格改革存在多重制度约束。

  目前,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管理,但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电监会等分别保持着矿产资源开采、成品油市场流通、电力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权。

  “煤电油气等主要能源品种实质上还是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能源价格改革各成体系、分类推进及缺乏系统和全局统一的特点。”报告说。

  国研中心建议,“成立一个较高层次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控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等。对能源各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实行统一的规划与管理,构建能源领域协调机制。”

  国研中心建议,应根据行业属性不同,明确各个领域各环节改革方向。对天然气管道、电网等自然垄断行业,要以加强行业监管为根本目标,对于其他竞争性行业,勇于打破垄断格局,鼓励多元竞争主体进入。

  在能源价格监管领域,存在机制不完善,价格主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督”现象。应在完善能源管理机构的同时,本着“政监分离”的原则,着手建立专业性的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能源市场秩序。

  作者:王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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