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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一体化应缓行

  2012-04-18 10:12:22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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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宋亮

  近年来,“市场煤”与“计划电”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为扭转“煤强电弱”这一不对称格局,电力企业不得不选择向上游延伸,大举投资煤炭产业。与此同时,电力的大面积亏损也给了煤炭企业向下游并购的机会。

  煤电产业一体化发展能够暂缓当前“煤强电弱”的体制矛盾,减少电力亏损。但这只将煤、电企业的外部矛盾向内部化推进。当前我国正处于能源产业转型与市场化改革齐头并进阶段,同时还要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此时过分推动一体化发展将极不利于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最重要的是,大量资金被用于资源整合控制,而不是技术、设施升级改造上,从而有碍于实现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其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是过度一体化将强化经营主体垄断地位,不利于竞争。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煤、电双方在一定程度上都还带有较强的垄断性。特别是近两年煤炭“国进民退”,大量股权收归国有,使煤炭行业对市场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推动煤电企业相互向上下游延伸将极大增强煤电企业垄断地位,届时围绕价格开展的市场化改革将难以进行,若放开电价,企业将借助其垄断地位直接控制价格,不利于实现煤电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不利于整个产业的专业化发展,难以实现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煤炭、电力都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产业。企业本应将大量资金用于专业化技术、设施改进升级,以此来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实力,实现节能减排。过度一体化则将大量资金用于企业并购与资源控制上,一方面降低企业专营化程度,不利于竞争实力的提升;一方面大量并购业务将增加企业经营风险。

  三是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造成重复投入和社会资源浪费。目前,我国煤炭及火力发电产业都存在不同程度产能过剩,而当前又是电力产业结构转型关键时期,若煤炭企业过度投资电力,将使这种相对落后的产能加剧过剩。同样,大量电力资本投向煤炭行业,由于专业化水平低,缺乏综合可持续开发的管理和规划,大量煤炭资源也将被破坏和浪费。

  四是引发盲目、恶性争夺,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目前,煤炭、新能源电力投资由于兼并和各类竞标火热,资源及优势地域开发控制权争夺异常激烈,造成价格严重扭曲(煤炭并购中,存在严重溢价行为),不利于企业未来持续发展,企业只能将成本更多向下游转嫁。为获得资源,部分电力企业盲目进入煤炭行业,高价获得条件较差的煤田,最终进入两难境地。

  可见,对于当前正在推进的能源产业改革而言,煤电产业过分一体化犹如饮鸩止渴。煤电改革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市场主体对市场控制能力依然很强,同时,改革涉及的主体多,主体间利益关系难以理顺。在笔者看来,当务之急要解决“市场煤”、“计划电”体制性的矛盾,不能单纯依靠电力企业改革来实现,一定要将煤炭、电力两大行业都纳入到电价改革的框架中来。为保证煤电良性联动,一方面要着手解决煤炭因市场化带来成本增长问题,另一方面要理顺发电、输电、配电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还要在销售终端建立起公平合理的阶梯电价市场。

  煤炭环节上,应建立电煤价格非正常波动干预机制,同时采取多种配套政策措施稳定煤价;加强煤电企业直接对接,减少中间利益环节参与;改革铁路运力分配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电煤交易市场,建立煤炭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

  电价方面,参考欧美等国发展经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均分为基价和燃料调整费用两部分。基价部分由政府统一核定,而上网电价的燃料费可以浮动,销售电价的燃料调整费用与发电企业的燃料调整费用实行联动。因不可抗因素或者突发因素造成的煤炭价格大幅变动,所带来的成本主要由燃料调整费体现,这部分形成的成本,一方面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一方面由电力、电网企业共同分担一部分。

  再者,电网经营主体单一是电价改革另一大障碍,也是煤、电、网价格联动的主要障碍。市场化的电价主要依赖公平的电力市场,单一的经营主体不能够提供可供竞争选择的电网,因此,有必要进行输、配分开的电网改革,培育更多“买家”。价格制定上,实现输、配电价格过渡到以“成本+收益”方式确定,并逐步选择激励性较强的“价格上限制”或“收入上限制”等基于业绩的管制方式制定输、配电价,进一步鼓励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作者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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