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从速抉择煤电价格关系
2010-04-07 15:43:54 来源:《 中国能源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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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卢炳根 胡国锋
研讨煤电关系,重点就是要研讨理顺煤价与电价的关系。据有关媒体披露,面对2010年的电煤合同价将上涨约5%-10%的预测,业界专家分析指出,这将让刚刚过上好日子的发电企业再度坠入亏损的泥潭。面对此情,是借“煤电联动”之手来理顺市场煤、计划电的“顶牛”关系,还是另辟蹊径尽早寻求“对症之药”,值得我们深思。“煤电联动”仅仅是缩小煤电价格矛盾的一个过渡办法,也是一种以价格作为调控定价机制的政府行为。笔者认为,“长痛不如短痛”,与其修修补补地企求“煤电联动”,不如从速抉择煤电价格关系,要么同步放开竞价,要么同步实施政府调控价。
在煤、电、油供求关系普遍紧张的大环境下,煤炭价格完全市场化条件已经逐步成熟;电力价格则要随电力体制改革深入、各级电力市场的建设,加快走向市场化的步伐。选择实施这种模式时,为考虑普遍民生惠及,除居民生活用电终端销售电价不予联动外,其余各类用电均应同步升降。事实上,从今年起对煤炭订货会的取消,无疑是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不再参与煤炭、电力企业间的具体对接,把着眼点放在更宏观方面,从长远看更有益于电煤价格市场化的进程。我们的电力部门要抓注这个契机,及早介入电煤价格市场化的进程。
与此同时,我们要加快电价改革的步伐,研究、创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价形成机制。在推进电价改革中,要以国家电价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为依据,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以区域电力市场为平台,同步推进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尽快研究、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联动机制,加大销售电价结构性调整。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是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行为,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也是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应加大改革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朝此方向努力。要建立合理、规范、透明的电价监管制度,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电价管理体制。同时要针对电力企业成本变化的影响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对电价调整提出建议,以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促进电力行业发展。
双方企业或集团也可在政府调控价框架内,进行授权合同定价。政府应授权主管部门测定双方产品的合理成本、利润和税金水平,确定双边对应价格下的基值价格,并参考市场因素限定价格升降比例,在设定时限内进行浮动调整。同时根据双方意愿,经批准可以设置占总量20%内的市场采购价电煤合同,以调节双方供需积极性。为确保定价的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应授权电监会进行适时的监管、抽检,并规定相应的违规处罚条例。这种模式,在当前电力市场化尚未真正形成前、电价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时,不失为一种可以稳定煤电价格关系、稳定煤电这两大基础设施工业持续运行的现实性做法。
(作者分别为浙江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高级经济师、华能集团浙江长兴电厂主任助理)
研讨煤电关系,重点就是要研讨理顺煤价与电价的关系。据有关媒体披露,面对2010年的电煤合同价将上涨约5%-10%的预测,业界专家分析指出,这将让刚刚过上好日子的发电企业再度坠入亏损的泥潭。面对此情,是借“煤电联动”之手来理顺市场煤、计划电的“顶牛”关系,还是另辟蹊径尽早寻求“对症之药”,值得我们深思。“煤电联动”仅仅是缩小煤电价格矛盾的一个过渡办法,也是一种以价格作为调控定价机制的政府行为。笔者认为,“长痛不如短痛”,与其修修补补地企求“煤电联动”,不如从速抉择煤电价格关系,要么同步放开竞价,要么同步实施政府调控价。
在煤、电、油供求关系普遍紧张的大环境下,煤炭价格完全市场化条件已经逐步成熟;电力价格则要随电力体制改革深入、各级电力市场的建设,加快走向市场化的步伐。选择实施这种模式时,为考虑普遍民生惠及,除居民生活用电终端销售电价不予联动外,其余各类用电均应同步升降。事实上,从今年起对煤炭订货会的取消,无疑是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不再参与煤炭、电力企业间的具体对接,把着眼点放在更宏观方面,从长远看更有益于电煤价格市场化的进程。我们的电力部门要抓注这个契机,及早介入电煤价格市场化的进程。
与此同时,我们要加快电价改革的步伐,研究、创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价形成机制。在推进电价改革中,要以国家电价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为依据,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以区域电力市场为平台,同步推进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尽快研究、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联动机制,加大销售电价结构性调整。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是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行为,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也是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应加大改革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朝此方向努力。要建立合理、规范、透明的电价监管制度,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电价管理体制。同时要针对电力企业成本变化的影响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对电价调整提出建议,以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促进电力行业发展。
双方企业或集团也可在政府调控价框架内,进行授权合同定价。政府应授权主管部门测定双方产品的合理成本、利润和税金水平,确定双边对应价格下的基值价格,并参考市场因素限定价格升降比例,在设定时限内进行浮动调整。同时根据双方意愿,经批准可以设置占总量20%内的市场采购价电煤合同,以调节双方供需积极性。为确保定价的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应授权电监会进行适时的监管、抽检,并规定相应的违规处罚条例。这种模式,在当前电力市场化尚未真正形成前、电价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时,不失为一种可以稳定煤电价格关系、稳定煤电这两大基础设施工业持续运行的现实性做法。
(作者分别为浙江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高级经济师、华能集团浙江长兴电厂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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