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源入手破解煤电问题
2010-04-07 15:44:52 来源:《 中国能源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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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朱发根 《 中国能源报 》
导致电煤供需平衡机制的“脆弱性”,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情况;既有客观约束,也有人为因素。笔者以为,要破解煤电问题,必须从其根源入手,构筑坚强、灵活的电煤供需平衡机制。立足整体和长远利益,引入市场和行政机制,应用国内和国外资源,破解“煤电顶牛”困局,形成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利益一致的协同工作机制,以提高煤炭企业产煤的积极性和供煤的稳定性,增强发电企业储煤的意愿和能力。
要形成这样一项工作机制,关键是在不牺牲全社会利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完善、推动“煤电联动”、“煤电联营”等符合煤电双方利益的运营模式。从资源稀缺性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既然可通过“市场煤”反映煤炭资源的稀缺性,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也应当通过“市场电”的形式反映电力的稀缺性。如果人为压低电价,就不能反映电力的稀缺性,无法促使经济活动主体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难以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煤电联动”本质上是反映能源资源稀缺性、符合可持续发展,也是切合煤电双方利益的运营模式。同时,通过差别定价、补贴等方式,“煤电联动”并不排斥居民等弱势群体的“煤电”消费,并不降低国民福利。此外,考虑到供应充足、性价比更高的国际煤炭市场可平抑国内煤价的一再上涨,发电企业在“煤电联动”中也承受较大的成本消化压力,“煤电联动”通过相关企业导致煤价、电价循环上涨的潜在空间并不大,不能因为“上涨”的可能性而否定、停止这种模式的运作,相反,应积极在涨幅限制、成本分担、差别定价、财政补贴、构建统一国内外煤炭市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煤电联动”模式运作的市场和行政机制。只有健全这些机制,“煤电联动”才真正具备实施条件,有效发挥价格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指示器和动力源作用。
在当前的市场机制下,“煤电联营”在一定程度上可实现煤电资源共享,符合煤电双方的共同利益,也是破解“煤电顶牛”的重要抓手。实现“煤电联营”的可选方式一是煤电双方相互参股,包括煤炭企业通过煤矿折价、资本注入、债务重组等方式入股电厂,发电企业直接入股煤炭企业,双方合资新建坑口电厂或组建大型煤电联营集团等资本一体化运作方式;二是电力企业开发煤矿、煤炭企业进军发电领域的生产一体化运作,考虑到专业化准则,这种模式只适合同时具备“煤电”运营核心能力的企业;三是借助第三方如政府的力量,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共同参与建设、运营区域性煤炭储备基地,也有助于保持电煤市场的稳定。
此外,“输煤”与“输电”并举,优先发展“输电”,着力提升“输电”在能源资源跨区调剂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为国网能源研究院经济与能源供需研究所博士)
导致电煤供需平衡机制的“脆弱性”,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情况;既有客观约束,也有人为因素。笔者以为,要破解煤电问题,必须从其根源入手,构筑坚强、灵活的电煤供需平衡机制。立足整体和长远利益,引入市场和行政机制,应用国内和国外资源,破解“煤电顶牛”困局,形成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利益一致的协同工作机制,以提高煤炭企业产煤的积极性和供煤的稳定性,增强发电企业储煤的意愿和能力。
要形成这样一项工作机制,关键是在不牺牲全社会利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完善、推动“煤电联动”、“煤电联营”等符合煤电双方利益的运营模式。从资源稀缺性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既然可通过“市场煤”反映煤炭资源的稀缺性,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也应当通过“市场电”的形式反映电力的稀缺性。如果人为压低电价,就不能反映电力的稀缺性,无法促使经济活动主体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难以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煤电联动”本质上是反映能源资源稀缺性、符合可持续发展,也是切合煤电双方利益的运营模式。同时,通过差别定价、补贴等方式,“煤电联动”并不排斥居民等弱势群体的“煤电”消费,并不降低国民福利。此外,考虑到供应充足、性价比更高的国际煤炭市场可平抑国内煤价的一再上涨,发电企业在“煤电联动”中也承受较大的成本消化压力,“煤电联动”通过相关企业导致煤价、电价循环上涨的潜在空间并不大,不能因为“上涨”的可能性而否定、停止这种模式的运作,相反,应积极在涨幅限制、成本分担、差别定价、财政补贴、构建统一国内外煤炭市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煤电联动”模式运作的市场和行政机制。只有健全这些机制,“煤电联动”才真正具备实施条件,有效发挥价格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指示器和动力源作用。
在当前的市场机制下,“煤电联营”在一定程度上可实现煤电资源共享,符合煤电双方的共同利益,也是破解“煤电顶牛”的重要抓手。实现“煤电联营”的可选方式一是煤电双方相互参股,包括煤炭企业通过煤矿折价、资本注入、债务重组等方式入股电厂,发电企业直接入股煤炭企业,双方合资新建坑口电厂或组建大型煤电联营集团等资本一体化运作方式;二是电力企业开发煤矿、煤炭企业进军发电领域的生产一体化运作,考虑到专业化准则,这种模式只适合同时具备“煤电”运营核心能力的企业;三是借助第三方如政府的力量,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共同参与建设、运营区域性煤炭储备基地,也有助于保持电煤市场的稳定。
此外,“输煤”与“输电”并举,优先发展“输电”,着力提升“输电”在能源资源跨区调剂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为国网能源研究院经济与能源供需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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