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李庆长三份建议关注电力发展
2010-03-12 16:15:13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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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记者桑学勇 通讯员 李沛朔 报道 日前,记者从黑龙江电力公司了解到,作为黑龙江省唯一一名来自电力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模、哈尔滨电业局共产党员服务队荣誉队长李庆长赴京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过详细调研和精心整理,李庆长身为国家电网公司12名参会代表中的一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三份建议,分别为《关于〈出台办理窃电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的建议》、《关于〈建立农网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建议》和《关于〈全面加快特高压电网发展〉的建议》,清晰表述了当前我国窃电案件、农网发展及特高压电网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产生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是我国能源资源和生产力发展布局不平衡,煤炭、水能、风能资源分别集中于北部和西部地区,而2/3以上的电力需求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同时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电力需求将保持较快增长的态势,实施全国范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走远距离、大规模、高效率输电的道路,是应对资源难题、满足发展需要的唯一途径。李庆长在《关于〈全面加快特高压电网发展〉的建议》中,建议将以特高压为骨干网架的电网规划纳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促进特高压电网与能源基地协调发展,尽快核准淮南―皖南―上海特高压交流工程,同意锡盟―南京、陕北―长沙特高压交流工程开展前期工作。
二是在《关于〈建立农网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建议》中,针对我国农村电网网架依然薄弱,部分地区一、二期农网改造不彻底,电网发展相对滞后于区域经济发展和“家电下乡”政策进度,农业排灌配套电力设施急需改造,农村电气化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农电发展还贷政策落实不到位,农网可持续发展机制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适应发展需要等问题,提出了包括继续发挥国家投资主渠道作用、加大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规模、延续现行农网还贷资金政策、合理安排未来五年农电发展年度投资计划和研究解决农网发展投入的体制性障碍等五个方面的建议。
三是由于窃电犯罪与普通盗窃犯罪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现行法律在有关窃电金额认定等方面存在空白,在窃电违法犯罪的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困难,供电企业难以通过司法手段有效惩治窃电犯罪行为。国家电网公司虽然已就以上问题发函至最高人民法院,但身为来自国家电网公司的一名基层代表,李庆长在《关于〈出台办理窃电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的建议》中,代表公司提请全国人大给予关注和督促。
一是我国能源资源和生产力发展布局不平衡,煤炭、水能、风能资源分别集中于北部和西部地区,而2/3以上的电力需求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同时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电力需求将保持较快增长的态势,实施全国范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走远距离、大规模、高效率输电的道路,是应对资源难题、满足发展需要的唯一途径。李庆长在《关于〈全面加快特高压电网发展〉的建议》中,建议将以特高压为骨干网架的电网规划纳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促进特高压电网与能源基地协调发展,尽快核准淮南―皖南―上海特高压交流工程,同意锡盟―南京、陕北―长沙特高压交流工程开展前期工作。
二是在《关于〈建立农网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建议》中,针对我国农村电网网架依然薄弱,部分地区一、二期农网改造不彻底,电网发展相对滞后于区域经济发展和“家电下乡”政策进度,农业排灌配套电力设施急需改造,农村电气化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农电发展还贷政策落实不到位,农网可持续发展机制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适应发展需要等问题,提出了包括继续发挥国家投资主渠道作用、加大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规模、延续现行农网还贷资金政策、合理安排未来五年农电发展年度投资计划和研究解决农网发展投入的体制性障碍等五个方面的建议。
三是由于窃电犯罪与普通盗窃犯罪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现行法律在有关窃电金额认定等方面存在空白,在窃电违法犯罪的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困难,供电企业难以通过司法手段有效惩治窃电犯罪行为。国家电网公司虽然已就以上问题发函至最高人民法院,但身为来自国家电网公司的一名基层代表,李庆长在《关于〈出台办理窃电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的建议》中,代表公司提请全国人大给予关注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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