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全用电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四种情形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广西电力地方立法已形成对广西电网公司各业务领域全覆盖。
●《办法》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法律责任。
南网报讯 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填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带来的法律空白,为广西电网公司正在大力推进的依法治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目前,广西电网公司已累计推动相关部门出台了6部地方电力法规规章。广西电力地方立法已经形成对广西电网公司各业务领域的全覆盖。
目前,仍然有许多因素影响用电安全,如用户不注重用电设施的周期性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后不及时整改,单位和小区的用电设备存在超期服役等。《办法》的出台,对安全用电、安全用电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将有法可依。
在安全用电方面,《办法》通过立法方式将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的安全用电要求转化为法定义务,分别规定了电力用户使用合格产品义务、用电设施维护义务、配合检查与整改义务、谐波影响消除义务以及遵守资质要求义务等,并专门规定了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特定义务和重要电力用户的特殊义务,系统性解决了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义务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在安全用电服务方面,《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安全供电,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开展涉及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及时告知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隐患问题等。《办法》的上述规定为供电企业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了四种情形下用电企业不进行整改,供电企业可以不用事先经过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而有权中止供电。如果用户存在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等。供电企业可以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中止供电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法律责任。其中,对电力管理部门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行为不依法处理以及接到安全用电报告或投诉不及时处理等两种不作为情形设定了行政处分法律责任。对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对个人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的正式施行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效解决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用电问题,为营造良好用电秩序、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种情况
●用户存在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等。
(陆英年 周涓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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