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企业自备电厂要征收系统备用费
2009-07-21 10:4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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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稿件来源: 石家庄日报
河北省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规定电网企业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征收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控制在每千瓦时1.5分钱以内。考虑到目前经济运行情况,征收标准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自2009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确定为每千瓦时0.75分钱。何时将征收标准执行到位,将视经济运行情况另行公布。
通知要求,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工作,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并做好所属供电公司的相关工作。各级供电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征收情况。
河北省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规定电网企业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征收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控制在每千瓦时1.5分钱以内。考虑到目前经济运行情况,征收标准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自2009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确定为每千瓦时0.75分钱。何时将征收标准执行到位,将视经济运行情况另行公布。
通知要求,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工作,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并做好所属供电公司的相关工作。各级供电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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