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紧急通知各地确保水电站安全度汛
2007-04-09 12:52:53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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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广西日报讯 当前,广西已全面进入汛期。为切实加强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站安全度汛,4月6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做好汛期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广西相继建成相当数量的各类水电站,特别是近年来广西中小型水电站发展尤为迅猛。这些水电站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增加了我区的电力供应,有效缓解了广西电力紧急的矛盾,促进了县域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在一些地方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和建设管理混乱,“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管理、无验收)水电站大量出现,对所在地生态环境、农业用水、防洪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威胁,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和后果。3月22日,南宁市隆安县古信水电站和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都欢水电站相继发生重大险情,这充分暴露出在水电站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给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水电站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防汛工作的重点之一。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保安全、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立即行动起来,强化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确保水电站安全度汛。一是着力整治、整改“四无”水电站。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四无”水电站的整治、整改力度。对手续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办手续;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施工或设备运行,限期整改;对于有令不行,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究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二是加强对在建水电站度汛工作的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协同督促水电站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度汛预案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方案,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并加强施工期间水情、雨情、工情的监测,及时报告险情和重要水情、雨情、工情。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施工进度,认真落实各项度汛措施,尤其要重视施工围堰的防洪安全。要结合防汛工作要求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必须服从于防汛安全,坚决制止为了抢工期、赶进度而冒险施工的现象。在施工中,如出现重大安全问题要立即停止施工,在确保人员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三是严格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做好其他已建水电站的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要加强防汛值班制度和汛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专人值守。特别是对于建成时间较久、老化失修的水电站,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降低蓄水水位直至空库运行。
要完善各项防汛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汛期水电站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水电站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防汛工作体系,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水电站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水电站项目业主要主动与各级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汛情通报制度,实现汛情信息的互通和传送。项目业主在汛期要主动向当地水利、气象部门了解汛期雨情、水情等汛情信息,出现重大汛情、险情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水电站项目业主的联系和沟通。水利部门与水电站项目业主间要落实专门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形成防汛工作联系机制,确保防汛工作信息和指令传送通畅;要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监督责任人和监督内容。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各类水电站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情况要记录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防汛责任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确保各项防范工作措施的落实;对不履行职责或者因领导不力、工作疏忽、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水电站防汛责任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真正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落实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通知》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广西相继建成相当数量的各类水电站,特别是近年来广西中小型水电站发展尤为迅猛。这些水电站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增加了我区的电力供应,有效缓解了广西电力紧急的矛盾,促进了县域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在一些地方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和建设管理混乱,“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管理、无验收)水电站大量出现,对所在地生态环境、农业用水、防洪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威胁,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和后果。3月22日,南宁市隆安县古信水电站和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都欢水电站相继发生重大险情,这充分暴露出在水电站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给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水电站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防汛工作的重点之一。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保安全、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立即行动起来,强化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确保水电站安全度汛。一是着力整治、整改“四无”水电站。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四无”水电站的整治、整改力度。对手续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办手续;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施工或设备运行,限期整改;对于有令不行,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究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二是加强对在建水电站度汛工作的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协同督促水电站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度汛预案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方案,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并加强施工期间水情、雨情、工情的监测,及时报告险情和重要水情、雨情、工情。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施工进度,认真落实各项度汛措施,尤其要重视施工围堰的防洪安全。要结合防汛工作要求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必须服从于防汛安全,坚决制止为了抢工期、赶进度而冒险施工的现象。在施工中,如出现重大安全问题要立即停止施工,在确保人员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三是严格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做好其他已建水电站的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要加强防汛值班制度和汛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专人值守。特别是对于建成时间较久、老化失修的水电站,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降低蓄水水位直至空库运行。
要完善各项防汛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汛期水电站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水电站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防汛工作体系,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水电站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水电站项目业主要主动与各级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汛情通报制度,实现汛情信息的互通和传送。项目业主在汛期要主动向当地水利、气象部门了解汛期雨情、水情等汛情信息,出现重大汛情、险情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水电站项目业主的联系和沟通。水利部门与水电站项目业主间要落实专门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形成防汛工作联系机制,确保防汛工作信息和指令传送通畅;要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监督责任人和监督内容。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各类水电站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情况要记录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防汛责任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确保各项防范工作措施的落实;对不履行职责或者因领导不力、工作疏忽、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水电站防汛责任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真正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落实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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