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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1-05 13:38: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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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8〕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全省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全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强化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完善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和应急调峰机制,健全天然气购销合同管理制度,理顺天然气价格体系和补偿机制,切实做好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天然气产业供需平衡、设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安全,切实保障民生用气安全,促进全省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1.扩大沿海LNG接收站接收规模。抓住当前国家加快建设LNG接收站、扩大进口LNG规模契机,加快沿海LNG接收站建设,确立海外进口天然气与陆上管道气互补格局。在中石油如东LNG接收站和广汇启东LNG分销转运站基础上,加快中海油滨海LNG接收站建设进程,推进华电赣榆和协鑫如东LNG接收站尽快核准开工。争取如东和滨海作为国家级LNG接收枢纽基地纳入国家《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报告,并新增部分“十三五”实施项目。根据供需预测,提前谋划我省“十四五”及远期接收站建设规划。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出台情况,适时推进小型LNG运输船舶进江和LNG罐箱多式联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油气企业)

2.完成储气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按照《江苏省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实施方案》(苏能保联席发〔2018〕1号)工作部署和职责分工,加快实施《江苏省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项目,统筹推进我省多层次储气调峰体系建设,提高应急调峰能力,保障民生用气需要,推动全省天然气利用高质量发展。至2020年,全省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储气能力暂不达标期间,相关企业和地方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临时性过度措施弥补调峰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油气企业)

3.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互联互通。以完善苏北苏中输气管网布局为重点,优先推进国家战略输气管道以及接收站和储气设施的配套管道建设,加快青宁线建设进程,推进中俄东线尽快核准开工。实施《江苏省沿海输气管道专项规划》,根据气源和市场成熟情况尽快完成规划内管网建设。推进输气管道互联互通,保障纳入国家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的管道项目按期完成。支持城镇燃气管网片区互联管道、城市储气设施接入城镇管网管道以及城市间管网互通管道建设。按照国家油气管网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继续推进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提高资源供应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油气企业)

(二)强化天然气需求侧管理。

供需紧张情况下,全省天然气利用坚持以供定需和“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根据气源供应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利用项目。以气代煤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确保供应,通过清洁能源替代、产业结构调整等多种手段减少煤炭消费量。强化规划引导,输气管道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建设项目应符合城镇燃气发展相关规划。鼓励城镇燃气企业、上游直供大用户自主选择供气路径,大力发展双、多气源供应,苏北苏中地区通过沿海输气管道联通多个气源实现多气源供应,苏南地区通过新建供气通道或通过管道公平开放实现多气源供应。坚持直供模式,降低用气成本,供气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各设区市不得在供应侧和城镇燃气企业及大用户等用户侧之间增加中间供气输配环节,坚决杜绝新建管道“拦截收费”现象。进一步优化用气结构,积极发展可中断用户和可调减用户,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民生及经济、环保和社会效益好的用气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油气企业)

(三)完善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和应急调峰机制。

加强对国际、国内天然气供需关系的监测和预判,供暖季等重点时段统计梳理用户需求情况和供气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对天然气供需关系做出预测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发挥省、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形成运转高效的天然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调峰用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用户分级调峰制度,根据“压非保民”原则,分层级制定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逐步形成储气能力、可中断可调减用户、“压非保民”相结合的应急调峰体系。启动用户调峰应做到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和稳妥推进。应急调峰应合理分摊保供成本,保供不力方承担相应应急支出,参与保供的城镇燃气企业及其他第三方可获得合理收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油气企业)

(四)健全天然气购销合同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供用气双方、城镇燃气企业与终端非居民用户皆须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供气参数、调峰责任和违约条款等。购销合同鼓励签订长期合同,供暖季等跨年度特殊时段应单独签订合同。做好可中断供气合同、调峰用户合同签订工作,保障应急调峰工作有序推进。严格合同履行,加强对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梳理和监管工作,对拒不签订合同、合同无正当理由违约的企业纳入国家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油气企业)

(五)理顺天然气价格体系。

按照《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根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方案,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制度,稳步疏导非居民用气价格,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居民用气给予适当补贴。管道运输价格、气化服务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城镇燃气企业在经营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及运营成本纳入配气价格,其他储气设施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与用户商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推动终端销售环节建立季节性差价体系,推行可中断气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油气企业)

(六)做好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工作。

切实落实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储气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接收站、输气管道、储气设施及城镇燃气项目等上中下游天然气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与相关企业共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针对天然气管道、储气设施、接收站等重点项目以及汛期、冬季采暖期等特殊时段,省各有关部门要视情组织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相关油气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总体指导全省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相关工作。联席会议规划建设、调峰保供和政策支持三个协调小组根据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省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设区市政府承担辖区内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工作推进和监管责任,各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储气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等承担项目建设、合同签订、稳定供气、有序发展、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监督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分工对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调峰体系建设、合同签订情况、价格执行情况等加强监管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或违法失信的单位及个人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

(三)加大支持力度。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情况,研究地方财政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支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加强重大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用海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优先安排集约化、规模化储气设施用地指标,落实项目选址。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缩短项目前期,推进我省天然气项目尽快开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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