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能源局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能源局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国家能源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国家能源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承担局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巡视机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局党组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局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党组成员和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局综合司、人事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配备人员负责巡视日常工作。巡视办设在直属机关党委。 第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 (二)贯彻落实局党组有关决议、决定; (三)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局党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七)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部署和要求;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视工作制度建设工作; (四)对局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五)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六)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培训; (七)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实行组长负责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建立巡视组长库和工作人员库,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和工作人员库中抽选不少于4人组成巡视组。巡视组组长由司局级党员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长库、工作人员库组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巡视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各派出机构党组及其成员,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中电传媒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八条 巡视组突出政治巡视要求,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规定转移、套取财政资金,以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六)局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突出专项巡视,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开展巡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权限 第十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向被巡视单位履行职能相关的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年度巡视工作计划和巡视重点内容,从巡视组长库和工作人员库中选择确定巡视组组成人员。巡视办按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要求,在巡视开展前向巡视组传达部署,巡视组即开展巡视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巡视准备期间,巡视组应向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二室和局综合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应与被巡视单位所在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联系,沟通情况。巡视组发文发函,统一由巡视办归口管理。 巡视组根据了解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式方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五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召开巡视动员会(范围一般为在编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通报巡视工作的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并发布巡视公告,向社会公开巡视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渠道及巡视主要内容等。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过程中应如实记录谈话人员及内容,及时汇总整理,并注意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巡视组工作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统一登记管理,并及时研究处理。 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视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八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巡视情况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报局党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巡视组按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的审议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在巡视动员会参会人员范围内,通报巡视有关情况和整改要求。反馈的意见和整改要求中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巡视组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严格抓好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巡视办按照局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置决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或局直属机关纪委;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局人事司;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结果作为局党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巡视办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情形,可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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