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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2015-11-27 18:28: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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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决定建立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思路
 
  建立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及其能效指标,通过树立标杆、宣传推广、政策激励,形成推动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的长效机制,引导行业企业追赶能效“领跑者”。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国家标准。
 
  二、实施范围
 
  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选择乙烯、合成氨、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先行先试,以后逐步扩展范围,形成覆盖钢铁、石化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
 
  三、入围条件
 
  申请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先进值。
 
  2.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依托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每年遴选一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和审核
 
  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相关行业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见附件),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入围条件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相关行业协会可推荐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并将申请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二)复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复审,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经核实满足入围条件的企业为入围企业,其中,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3-5家企业为能效“领跑者”企业。
 
  (三)公示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在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对入围企业和能效“领跑者”的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公告入围企业和能效“领跑者”的名录及其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五、宣传激励
 
  (一)加大支持力度
 
  优先支持能效“领跑者”企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制造、节能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入围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推荐中优先推荐入围企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入围企业融资需求。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能效“领跑者”的积极性。
 
  (二)推动行业能效对标
 
  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全国工业能效指南》,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能效对标,通过自身“纵向”对标与能效“领跑者”间“横向”对标相结合,查找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续改进。及时总结能效“领跑者”最佳节能实践,梳理发布能效“领跑者”企业在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开展重大节能工程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会、发布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多种媒体,宣传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树立标杆,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建立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动员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参与能效“领跑者”,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第三方机构在能效“领跑者”审核、复审、宣传等各环节的作用。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指标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能效“领跑者”指标作为能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的重要参考。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根据行业能效“领跑者”能效提升情况,适时启动能耗限额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加强技术服务
 
  推动建立支持能效“领跑者”企业和行业能效持续提升的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节能监察、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装备制造企业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节能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持续提升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效率。推动建立行业能效数据库和对标平台,为企业提供能效对标分析、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附件: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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