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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2014-09-05 00:00:00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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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4-0009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4-09-05
 

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

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做好油气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作出如下要求,请各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

  (一)需报送信息的油气管网设施

  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

  2.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和储气设施等。

  (二)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2.负责运营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设施的企业。

  (三)报送内容

  1.基本情况

  (1)油气管网设施总体情况。包括核准、在建、已建成等项目的走向或位置、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等。

  (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情况。包括油气管道上半年度、年度输送量,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等。

  (3)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价格。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目录(注明相关价格文件文号)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4)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和剩余能力。

  (5)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情况。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等。

  (6)其他基本情况。

  2.开放情况

  (1)已签订开放合同的用户名单,未同意接入申请的用户名单及理由。

  (2)开放合同执行情况,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上、下游用户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收费情况等。

  (3)其他开放相关情况。

  二、 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

  (一)报送企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公司之外的省级油气企业。

  (二)报送内容

  油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税费、利润等。

  三、报送程序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基本情况

  原则上按油气管网设施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跨区域的油气管网设施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区域内跨省的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2.开放情况

  原则上按发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地点所对应辖区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放及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

  (2)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跨省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3)省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由负责其运营的企业向所在省能源监管办报送,所在省没有设立能源监管办的,直接向所在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

  (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信息报送程序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报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各省级油气企业向所在辖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

  四、 有关要求

  1. 请各派出机构转发辖区内有关油气企业遵照执行。

  2.有关油气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有关油气企业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刻录光盘等方式报送信息。

  4.有关油气企业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信息,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信息,所报信息应含文字报告和相关附表。

  5.煤层气相关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煤层气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6.国家能源局和区域能源监管局要将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及时抄送给相关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报送的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有关油气企业报送市场供需等相关情况,有关油气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2.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的信息,发现在建设运营、输送效率、开放情况、成本价格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通报有关油气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4.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在信息报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请有关油气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按报送程序中明确的报送关系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或相关派出机构。

  联系人:石峰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电 话:010-66597435

  邮 箱:shifeng@serc.gov.cn

  附件:

  1.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基本情况表

  2.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表

  3.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合同执行情况表

  4.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资产负债表

  5.    年上半年/全年油气企业利润表

  6.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其辖区(油气监管)情况一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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