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行政执法手段再添“重器”--首批九家发电企业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为规范东北区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及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及管理工作,东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东北能源监管局“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东北区域能源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在日常能源监管工作中,东北能源监管局始终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工作,针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和恰当的行政处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树立监管权威都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针对个别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在通过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后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新的、更加行之有效地行政执法手段则尤为重要。此次,东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局内相关部门的多次研究、反复论证,最终出台《办法》,将对推动东北区域能源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该《办法》指出,“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文件要求,《办法》明确了局内相关处室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重点介绍了“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及退出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该《办法》还特别强调,东北能源监管局将列入“黑名单”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家能源局“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推送至“信用能源”;情节严重的,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实施联合惩戒。 近日,东北能源监管局针大连民祥供热有限公司等9家发电企业未按时向我局报送隐患治理月报问题,给予了通报批评(警告),并将其全部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再次出现迟报、未报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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